关于征求《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53号)文件精神,落实“充分发挥进口对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推动经济结构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优进优出’和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要求,结合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实际,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88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修订,形成了《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作为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工作新的指导规划。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12月21日前反馈至148246401@qq.com。
联系方式:杭州市江干区市民中心E座1301,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办政策业务部,联系电话、传真:0571-85250344,85250345。
为加快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鼓励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分工,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杭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一)鼓励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支持传统外贸企业、生产企业、专业市场等转型或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拓展进出口业务。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竞争优势,支持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等经营主体持续创新发展,对重点企业及各类重点经营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推进服务创新建设。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创新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联动发展。对平台创新项目进行资金补助,对在政策落实、服务创新等方面起到基础支撑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扶持。主要包括外贸综合服务项目、物流服务项目、金融服务项目、人才服务项目、海外服务中心项目、跨境电商氛围营造和提升服务项目、跨境B2B运营服务项目、跨境电商自建独立站项目、商业模式创新项目、智能化设施建设项目、跨境电子商务线下产业园区孵化器、产学研项目、智慧化服务项目、公共仓储服务项目等。由区、县(市)初审上报,根据项目的投资金额、创新程度、社会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分档给予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鼓励引进跨境电商产业链优势资源。在鼓励支持本土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培育与引进相结合,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优势资源的招商促进工作。鼓励区、县(市)对落户本区域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各类经营主体,根据企业规模、成长速度、运营业绩、综合效益等情况给予政策支持,对特别重大项目可由区、县(市)推荐,经一事一议后给予市级政策扶持。
以上项目均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要求的跨境电商企业、服务创新等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培育
(四)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境外注册和国际认证。对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当年商标注册费用8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产品通过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当年认证费用8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企业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品牌全球推广。鼓励跨境电商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于应用品牌全球推广服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推广费用5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在经综试办认定的区域性总部或有实体化运作项目落户杭州的跨境电商平台所产生的平台推广等费用不高于25%的资助,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
(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研制跨境电商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优先享受《杭州市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的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政策。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七)鼓励高校、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探索建立有效的人才培养机制。
1.根据高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的实际情况,在全校范围内跨专业独立组班或开设跨境电商微专业的,培养时间在一年及以上且考核通过的人数每年不低于50人的高校,高职类院校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本科类高校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2.对经省教育厅批准在相关专业基础上设置跨境电子商务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50人的高校,高职类院校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本科类高校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3.对设立实体跨境电商学院(分院)且所在学院(分院)人数不少于1000人的高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八)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符合“杭州市人才新政27条”相关条件的高端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可优先享受相关政策。
(九)鼓励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支持经市综试办认可的社会培训机构与 各区县(市)跨境电商主管部门合作对企业员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每培训班次不少于3天且每班次不少于30人,年累计培训不少于300人的区县(市),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十)鼓励线下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市综试办牵头开展园区争先创优活动,由区县、(市)进行推荐,经市综试办组织评审,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择优给予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一)鼓励新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对经认定的新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给予园区主办方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经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新扩园点,给予园区主办方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建设
(十二)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对列入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除省级扶持资金外,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列入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十三)鼓励物流企业和物流平台入驻杭州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对为杭州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线上物流服务且入驻物流桥后6个月内服务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达到3家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对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物流桥提供物流产品服务的跨境电商物流企业,按照实际放行的商业小包数量给予2元/个或按照跨境电商物流实际产生费用的8%给予资金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建设
(十四)鼓励企业参加经市综试办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展会。最高按展位费的7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单次参展费用的扶持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
(十五)鼓励企业通过“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申报进出口业务。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为我市企业服务的外贸货运代理企业、报关行,按照B2B出口业务申报流程完成报关业务的,按每单报关业务15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对经海关查验后正常放行的货物申报业务,按每单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十六)鼓励各区、县(市)设立跨境电商运行监测点。支持企业通过“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统计申报体系”申报跨境电商统计数据,完善我市跨境电商运行统计监测系统。对经认定的申报企业200家以上的跨境电商运行监测点,根据运行实绩每年给予监测点运营方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经认定的申报企业100家以上的跨境电商运行监测点,根据运行实绩每年给予监测点运营方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经认定的申报企业50家以上的跨境电商运行监测点,根据运行实绩每年给予监测点运营方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十七)鼓励通关服务平台市场经营主体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保税公共服务。对在公共信息和电子口岸业务平台上开展保税进出区联网管理、清单管理等跨境保税业务公共服务的经营主体,按照清单核放量,给予每家企业不高于200万的资金扶持。
七、其他事项
(十八)享受本意见中各项扶持政策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外贸货运代理企业、报关行和物流企业不受此限制);
2.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切实履行申请承诺,诚信守法经营;
3.在杭州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且纳入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十九)除采用以奖代补和“七、九、十三(部分)、十五、十六”条由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的扶持政策外,其余政策均由市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涉及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50%;涉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的,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分别承担25%、75%。
(二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综试办、市商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88号)同时废止。各区、县(市)以及各国家级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
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