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0267448/2018-239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8-11-05 |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蔡祖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合理调整的建议》(14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及医疗保险缴费不满20年的待遇享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愿意延长缴费或者不愿意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因此,国家对这类群体待遇享受的衔接转换,在制度上已经有了合理安排,各地无权自行调整。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医疗保险缴费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明确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我市的相关补足缴费年限政策符合国家规定。
二、关于准许企业免交部分员工养老保险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此,企业职工不论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是否能达到15年,均应按时足额缴费,不得减免。近几年来,省政府多次决定阶段性下调社会保险费率,一定程度减轻了企业负担,降低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