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0267448/2018-2397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8-11-05 |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杭人社提〔2018〕76号
洪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拆迁、回迁地块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专线问题的建议》(4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涉及拆迁、回迁的问题,《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因兼并、重组和政府公共事业建设需要外,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的地址发生变更的,原协议终止,须重新申请协议定点”,第二十八条规定“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暂停服务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保留服务协议,经批准同意,可中止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超过6个月未恢复正常服务的,解除医保协议。”
拆迁属于政府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站点作为公立医疗机构且属于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便民基层医疗机构,我局对该情况的地址变更备案采用特事特办,实现备案完成即时开通医保服务的经办流程。
建议中提到的杭州市江干区彭埠街道五堡社区卫生服务站,经查于2017年12月6日起因政府拆迁申请暂停医保服务协议,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规定,该站点可在6个月内完成迁址,备案后恢复医保服务协议。
建议中提到的杭州市江干区彭埠街道御道社区卫生服务站,已于2017年9月重新申请医保协议定点,我局已按相关流程办理,经定点评估小组综合评定后,目前已重新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并开通医保结算功能。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