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0267448/2018-2397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8-11-05 |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朱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速更新<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建议》(下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市一直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工作。为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2011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局对《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予以了修订完善,报市政府同意后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实现了市区生育医疗费用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更好地保障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方便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就医。2012年4月,根据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我市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予以相应调整,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2017年,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女职工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将30天奖励假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将计发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产(休)假天数按《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相应调整。临安区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355号)的规定和市里政策口径,于2017年底对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期限作了相应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临安区目前仍是独立统筹区,但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临安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下一步临安区将利用三年时间逐步缩小与主城区的生育保险政策差异,最终实现与主城区一体化。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出台和30条奖励假政策的实施,现行生育保险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正如您所说,我市的生育保险办法应予以修订完善,我们也一直向省里反馈和建议,希望出台浙江省级层面的生育保险政策,期待上位法的支持。鉴于当前国家开展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试点工作,要求各地生育保险在国家试点结束前不得随意调整,我们将密切关注相关动向,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办法,同时指导好区、县(市)生育保险工作开展,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