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778/2018-2393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8-11-15 |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张贵书委员(科协界别):
政协市十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6号提案《关于加强飞行器管理的提案系列2》收悉,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当前加强飞行器管理迫在眉睫,该提案很有必要、很及时。根据加强飞行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向您答复反馈如下:
一、实施无人机销售实名制备案。无人机“黑飞”、乱飞危害匪浅,控制无人机“黑飞”、乱飞非常必要,加强对飞行器、无人机销售的实名认证管理是控制无人机“黑飞”、乱飞的重要措施。根据1月26日工信部下发《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销售民用无人机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暂扣涉事无人机。销售民用无人机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核实记录购买单位、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轻型、小型无人机销售单位、个人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中型、大型无人机销售单位、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局与公安部门进行了联系,目前我市公安部门已开展对无人机销售进行登记管理。
二、协调城管部门加强对流通摊贩销售风筝、孔明灯物品的管理。我局与城管部门进行了联系,就本提案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请城管部门对流动摊贩销售风筝、孔明灯等可能干扰航道的物品加强管理。
三、协调属地政府加强重点区域可能干扰航道行为管理。针对有群众在钱塘江江堤周围等重点区域放飞风筝可能干扰航道行为,与萧山、滨江区政府等进行协调,请属地政府发动喊潮队等,加强对群众的教育管理;对违规乱飞无人机行为,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四、加强无人机销售主体检查。我局按照部门职责,在日常检查监管中,加强对无人机销售企业的检查,重点查看是否取得营业执照、索证索票是否健全、进货质量管理的主体义务是否落实等,并妥善处置相关消费投诉。
下一步,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出台和完善,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民航、公安等其他部门,全力做好无人机管理工作。
再次感谢您和贵单位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参与和理解!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