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778/2018-239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8-11-15 |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
第10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肖伟委员:
您好!您《关于优化完善“一照多址”政策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现将您的建议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基于此,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我局自2014年起,推出“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改革。2015年为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激发双创活力,我局提出“新九条”改革举措,将“一址多照”升级为“一室多照”,同时推行商务秘书企业登记,允许其对住所(经营场所)要求较低的行业进行住所托管。2016年我局借力《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行“工位注册”等集群注册方式,进一步推进企业住所登记改革,释放住所资源。自2014年8月《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出台,我局一直大力推进“住所申报制改革”,对于企业住所完全由企业诚信经营、自主申报,免除登记、备案手续。但遗憾的是,我局草拟的《杭州市关于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未获市政府同意,市法制办备案迟迟未能通过。
您的意见第一条和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一家企业仅登记一个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记载显示。企业的其他经营场所在“一照多址”改革中,我们将其记载在公司经营范围项下。对于企业因业务需要增设的经营场所,杭州的做法自2015年推行“一照多址”改革以来,就是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可自由选择对增设的经营场所单独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也可按照“一照多址”的要求,在原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项下进行加载显示。对于不从事对外经营活动,仅处理公司内部事务的办公场地(办事处),甚至无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
您的建议第二条,突破区县级行政区域限制,对省属、市属企业实现全省、全市的跨地域“一照多址”,就目前的行政体制来说,还存在一定难度,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审批管辖权的问题。推进“一照多址”改革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考虑营业执照的办照问题,还要考虑许可经营项目的审批及企业管辖的问题。举例来说,一家杭州的影视制作经营企业,要在宁波增设经营场地,同样从事影视制作,要求“一照多址”办理。企业在省级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但影视制作许可证却需要在各地市、或区县的文广新局办理。除了审批层级不对等歪歪,还涉及一个企业领取2本相同内容的影视制作许可证的情况出现。目前,企业的经营范围种类繁多,全省仅涉及后置审批的经营范围事项就有近200项,涉及几十个许可审批部门,审批层级从国家部委级到区县市级各不相同。要实现全省、全市范围内“一照多址”的,就需要协调各有关审批部门和审批事项,部分事项涉及专业的许可审批法律法规、部分事项的审批层级在国家部委,沟通协调难度非常大。二是地方税收征管的问题。举例来说,一家不涉及任何许可审批项目的科技类企业,在杭州、宁波各设一个经营场地,按照“一照多址”领取一本营业执照。企业在两地经营,税收如何缴纳?企业分别在两地享受地方政策、市场环境、区域营商条件,地方政府提供各类产业支持政策,若只向一地缴纳则显失公平,若向两地缴纳,则不能体现“一照多址”不办分支机构、不单独建账的政策优势。目前税务部门对所有分支机构都要求税务独立核算,向经营地当地缴纳税收。若仅向一处缴纳税收,还容易导致出现“政策享受洼地”和“税收征管洼地”。
综上,要使“一照多址”在既跨许可经营范围,又跨县级行政区划,若在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进,尚存在法律法律审批管辖权、地方政府税收征管等方面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且须协调所有涉及企业营业范围的许可审批部门,还有很多工作需要落实。针对上述情况,杭州将从“同一登记机关”入手,对不涉及许可审批项目的经营范围,从市级层面先行开展“跨县级行政区划”的“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即在市局登记的企业,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可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一照多址”。同时我局也将积极向省级工商部门建言献策,并努力推动相关制度体制在省局层面能够推行。
感谢您对杭州商事制度改革的持续关注,希望在您的建议建言下,杭州能在这一方面取得突破,体现杭州“走在前列、干在实处”的勇于改革精神。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