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杭环发〔2018〕85号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环保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申报工作。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5日
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杭州市污染防治工作,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目标,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函〔2016〕14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环发〔2017〕41号)和《杭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环发〔2016〕1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对杭州市水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等企业实行污染治理资金补助政策。
一、资金性质和来源
(一)资金性质
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是专项用于各企业实施环境污染源治理的补助资金。
(二)资金来源
1.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中可用于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2.中央及省财政拨给本市可用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补助对象
1.列入市级减排计划的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等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
2.列入市级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涉水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和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等水污染治理项目;
3.列入年度重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任务名单的企业;
4.其他适合补助的项目。
(二)补助条件
1.采用先进工艺,污染治理效果突出,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优先给予补助;
2.对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评估分数为80及以上的项目,得分高的企业优先给予补助;
3.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财政同类补助的,不得重复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水污染治理项目补助标准
1.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等属地企业水污染治理项目补助标准
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仅限于污染治理设施)的30%比例进行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企业水污染治理项目补助标准
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仅限于污染治理设施)的20%比例进行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补助标准
对治理项目评估分数为80及以上的项目按得分(详见附件1—2)进行排序,得分高的企业优先给予补助,评估低于80分的暂缓补助并列入整改名单。
1.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等属地企业
列入补助名单的企业,按实际投资总额(指直接用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及改造费用)的30%予以补助。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工业企业
列入补助名单的企业,按实际投资总额(指直接用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及改造费用)的20%予以补助。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补助程序
企业在完成治理任务后,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后,可向当地环保局(分局)申请市级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由项目所在地环保局(分局)牵头,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并组织开展现场评估打分(仅对VOCs污染治理项目),经审查通过后,将审核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开展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项目所在地环保局(分局),对于抽查有问题的企业,由所在地环保局(分局)进行重新审核并将结果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根据各地最终上报材料确定年度补助项目名单。补助资金必须通过“杭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申报、审批、公示。
区(县、市)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补助工作负责,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负责最终上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抽查。对于抽查发现有30%及以上企业的上报材料有问题的区(县、市),次年对该地区补助从严控制。
(一)水污染治理项目材料
1.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2.列入省、市级污染治理任务的通知或决定等(项目来由);
3.为完成污染治理任务而编制的实施方案、设计方案等,污染治理项目竣工监测报告(需要监测的项目提供);
4.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或会议纪要(需要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提供);
5.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后,提供工程决算资料或项目支出明细清单,包括:治理方案、工程决算(明确资金使用在方案设计、设备购置、土建、安装、调试等方面明细清单)。
(二)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材料
1.企业上报材料
(1)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2)列入年度重点污染治理任务的通知或决定等(项目来由);
(3)污染治理项目竣工监测报告、整治绩效评估报告等;
(4)审计报告: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后,提供工程决算资料或项目支出明细清单,包括:治理方案、工程决算(明确资金使用在方案设计、设备购置、土建、安装、调试等方面明细清单)。
2.当地环保局(分局)提供材料
项目评审意见或竣工验收意见、评审打分表(详见附件2)及评审打分表的支撑材料(如现场监察记录表)等相关材料。
五、资金的监督管理
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是各有关企业在污染治理项目完成后的专项贴补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市环保、财政部门将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跟踪反馈制度,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督查及抽查,如发现单位或部门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假凭证骗取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的,除全额追缴已拨补助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八、其他
本办法施行后,原《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杭环发〔2010〕5号)废止。
附件:1.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2.杭州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评估打分表
附件1
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盖章) | 所在地 | ||||
联系人 | 电话 | |||||
项目 简述 | ||||||
总投资 | 申请环保补助 | |||||
申请日期 | 评审打分 | |||||
竣工 验收 结论 | 竣工验收单位 部门 | |||||
竣工验收监测 单位 | ||||||
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 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
年月日(盖章) |
年月日(盖章) |
注:1. 本表一式四份,环保、财政各两份
2. 评审打分项只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要求填写
附件2 杭州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评估打分表 | ||||||||||||||
序 | 项目单位 |
| 项目投资额 | 源头削减与工艺控制 | VOCs收集与治理 | 日常管理 | 总分 | |||||||
源头控制及削减 | 物料贮存与输送
| 工艺与装备 | 废气收集 | 废气输送 | 废气治理 | 管理制度 | 治理设施运维 | 日常 监测 | ||||||
0—10 | 0—10 | 0—10 | 0—15 | 0—10 | 0—30 | 0—5 | 0—5 | 0—5 | 100 | |||||
1 | ||||||||||||||
2 | ||||||||||||||
3 |
杭州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评估打分细则
序号 | 内容 | 打分细则 |
1 | 源头控制及削减 | 1.已全部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的给10分; 2.其他情况按实际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的比例打分。 |
2 | 物料贮存与输送 | 1.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有集中供料系统或原辅料转运采用密闭容器封存(或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设置密闭的回收物料系统的给10分; 2.其他的酌情扣分,给0—7分; 3.有敞开式涂装作业或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给0—5分。 |
3 | 工艺与装备 | 1.采用先进的喷涂工艺,提高涂料利用率,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自动连续化喷涂线等给10分; 2.其他的酌情扣分,给0—7分; 3.采用空气喷涂等落后喷涂工艺给0—5分。 |
4 | 废气收集 | 1.所有产生VOCs排放的非甲乙类车间或工序(橡胶硫化、船体涂装等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应全封闭,所有产生的VOCs废气实现“应收尽收”,并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的给15分; 2.其他的酌情扣分,给0—12分; 3.有敞开式生产或作业的给0—7分。 |
5 | 废气输送 | 1.原辅料使用采用密闭管路输送,废气收集和输送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的给10分; 2.其他的酌情扣分,给0—7分; 3.有废气直排外环境的给0—5分。 |
6 | 废气治理 | 1.废气治理工艺及改造方案需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采用焚烧、吸附浓缩再生等高效处理工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去除效率达到整治规范要求的给30分; 2.采用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水喷淋等处理工艺的给0—15分; 3.其他的酌情扣分,给0—25分。 |
7 | 管理制度 | 1.落实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制度、监测监控制度和资料台账制度〔废气监测台账、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的给5分; 2.其他的酌情扣分。 |
8 | 治理设施运维 | 1.落实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制度。按时更换吸收液、吸附剂、催化剂等耗材,做好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更换下来的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的给5分; 2.其他的酌情扣分。 |
9 | 日常监测 | 1.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已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许可证的要求执行,未申领的市级以上重点企业每年监测2次,其他企业每年监测1次。对每套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和厂界进行监测。监测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处理效率的给5分; 2.其他的酌情扣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