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8-10-24 00:00 来源:市流口办 浏览次数:

   为有效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切实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我办起草了《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1月1日,如有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525322437@qq.com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相关事项,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市区居住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市区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

  第三条(责任分工)市、区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出具或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方便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用工单位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报居住登记)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流动人口拟在本市市区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三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时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须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第五条(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申领《居住证》。连续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算,以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

  第六条(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签注)表》,提供以下证件、证明等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

(三)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相应证明材料。

1.以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领

申领者本人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不含一个月以上中断或补缴,下同)的凭证。

2.以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申领,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自购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上述权证的,须提供《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为预售合同的,还需提供商品房交接书)。

(2)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租赁房屋的:

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租赁房屋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租住国有土地房屋的申请人,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房屋)》(记载的租赁期限应1年以上且申请居住证之日在租赁期限内)及与公安机关签订的《居住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租住集体土地房屋的申请人,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村)出具的出租房屋不具有“违章建筑、危险房屋、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情形的《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排查表》,以及与公安机关签订的《居住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和1年期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协议);

——租住单位自管房房屋的申请人,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及单位核发的1年期以上的公有住宅租用证明或产权单位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

——租住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房屋的申请人,提供1年期以上的房管部门核发的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管部门盖章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3.以连续就读条件申领

在本市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满1年以上,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还须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凭证。

第七条(特殊情形)

——以 “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申领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满足前款“合法稳定住所”条件外,还须提供父母双方等法定监护人的有效《居住证》及其一方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凭证;

——持有有效《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可直接换领《居住证》。

第八条(网上办)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居住登记、报送相关信息以及申领居住证等,实现居住登记申报、居住证申领以及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网上办理。

第九条(简化办)城乡建设、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计生、工会等部门(组织)应当推进部门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实现流动人口居住、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学籍和学历、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等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的共享共用。已实现数据共享的,申请人可以不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居住证申请受理)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收到居住证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或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一条(居住证审核)对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居住证;对经审核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居住证领取)

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领证时,应当出示《居住证》受理回执或身份证。制证单位(部门)可以代办《居住证》的邮寄事项,费用由申领人自理。

第十三条(持证人信息变更)

持证人在市区的实际居住地址或服务处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居住证换领、补领)《居住证》损坏或遗失的,持证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十五条(居住证签注、补签)《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时间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居住证功能终止)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功能终止:

(一)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不予签注的;

(二)已转为本市市区户籍人口;

(三)居住证持有人死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居住证代办)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居住证》,须提交申领人及其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委托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除提交申领人本人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办证收费)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或者补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证件工本费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直系亲属释义)本细则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直系亲属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事宜须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建德市、桐庐县和淳安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