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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18-10-17
发布单位: 市农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关于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西4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8-10-17 16:47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类    别:A

答复编号:建〔2018〕8号

签 发 人:戚建国

  章忠平代表:

  您在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深化推进我市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的若干建议》收悉。经我办主办、市市场监管局会办,现答复如下:

  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起步较早。自上世纪90年代撤村建居改革试点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也逐步从主城区撤村建居地区向萧山、余杭及五县市全市域推进。为推进股份制改革顺利开展,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形成了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组织结构、分配关系、内部运作及外部环境等一整套完整的政策体系。到2015年底,全市已基本完成村级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

我省于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您在建议完全符合《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很有针对性,对我们下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很有启发,特别是你在建议中公司化改造的建议,已经吸收写入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市委[2018]8号)文件中。

  一是工商登记问题。《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二是股权流转问题。《条例》规定:折股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可以依法继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限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通过折股量化和转让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得超过本组织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三。

  三是股份经济合作社退出机制。《条例》规定:已撤村建居且符合一定条件(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成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终止。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终止的,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四是有关产权交易问题。《条例》第六章共四条,对有关产权交易的一般原则进行了明确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按照条件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积极推进和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感谢您对我市“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白华伟,电话:85256938)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