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8-2594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17〕144号 成文日期: 2018-01-30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1-2017-0044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8-01-30 09:12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2008年,我市下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杭州市困难救助对象信息核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5号),初步建立了困难群众信息核查机制。2010年,杭州市被列入全国首批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试点单位,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不断健全。2017年“最多跑一次” 改革工作开展以来,要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必须将更多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有效数据纳入市级核实平台实时共享,才能实现自动比对,提高救助效率,方便困难群众。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健全完善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核对信息网络,更加公平、公正、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特制定《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对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3.《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浙民助〔2015〕32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四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明确核对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第二部分核对内容,主要对核对家庭人口、各类收入和财产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部分核对程序,主要对核对流程、途径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配合核对的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部分工作职责,主要规定掌握各类核对信息的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对核对结果和核对工作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追究作出具体规定。

  (二)有关说明

  1.《核对管理办法》规定,核对工作机构接受社会救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单位的委托,核对的结果仅作为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审核和认定的依据,核对工作机构不直接认定是否符合救助资格,核对报告也不送达接受核对的家庭或个人。

  2.《核对管理办法》强调了核对对象应尽的义务,特别是涉及金融财产的核对中,核对对象应书面授权核对工作机构进行调查。通过书面授权,解决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财产查询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同时,办法也强调了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明确了私自泄露相关信息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叶元青

  联系电话:8515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