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1-03 09:32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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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改革创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方式,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才新政的若干意见》《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将项目评审立项前移1年,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产生,当年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预拨一定比例项目资金(含自筹)作为科研启动资金,保证科研人员及时开展项目研究。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符合条件的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印刷出版费,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拨回基本户。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其他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市科技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三)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市级财政科技专项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由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组成,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社科、软科学科研项目按全额的30%;国家、省补助项目按国家、省规定比例。

  间接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拨回基本户。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激励科研人员的关系,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主管部门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立项的研发类项目,可参照制订间接费用实施规定。

  (四)改进科研经费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

  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可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管理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横向经费项目成本补偿机制,占用项目承担单位设备、房产、水电等的相关成本在项目经费中补偿。可计量的归属于项目的成本支出在项目中据实补偿;无法计量的归属于项目的成本支出,具体补偿办法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自行制定。

  项目按时完成后,项目承担人员可从项目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后的剩余经费中按约定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

  所得税,劳动报酬不纳入项目承担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研究、审批同意后,可在职创业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非参公管理领导人员兼职不得领取薪酬;所属院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兼职可按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报酬全额上缴本单位后,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的兼职、持股、成果转化情况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并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将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要根据国家和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应实行单位内部公开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在向企业和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支持其通过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和省、市产权交易市场以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转移转化价格,或以签订协议方式确定价格。采取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单位内部公示科技成果基本要素、转让方式及拟交易价格等。采取科技成果市场方式转让的,应当在单位内部公示科技成果基本要素、市场交易方式、交易场所、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拟转让科技成果起拍价、流拍后处理程序等。

  (二)合理分配职务科研成果转化收益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事业单位按“收支两条线”原则上交财政专户,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净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集体决策分配比例和分配模式,可以统一分配比例,也可以按项目确定分配比例。集体决策事项应通过公开途径告知相关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

  项目承担单位中的事业单位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支付期限,应当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有关奖励制度中规定或者与相关人员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在奖励制度中规定奖励支付期限,也未与相关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时完成股权奖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拥有的专利,单位在专利授权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且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签订实施专利协议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提出实施该项专利的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发明人(设计人)可实施该项专利,所得收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

  三、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因公出国(境)、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

  市外侨办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行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加强和改进科研人员出国(境)管理办法,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统筹。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按需安排,在“三公”经费中单独统计,在年度预决算中单列公开。

  (二)改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三)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费管理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业务性会议,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地点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会议原则上需到政府采购定点饭店举办。确需到非定点饭店举办会议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执行。

  (四)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咨询费管理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咨询费开支标准。

  (五)加强指导和统筹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在行政经费中单独统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统筹。

  (六)改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市财政局要优先审批。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七)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

  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定参与论证的专家,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已列入《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在清单有效期内可以直接采购。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四、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简化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市发改委要会同市教育局、市科委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高校或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五年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只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简化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二)扩大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政府性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市发改委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二)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

  市科委、市社科联、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市科委、市社科联、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三)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无法使用公务卡,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六、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和社科管理部门应结合社会科学的规律和特点,研究制定细化相关管理办法。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横向课题经费、设备购置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绩效支出、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内部管理办法,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

  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社科联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

和省、市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所称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并使用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立项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的市级有关部门。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担市级科研类项目涉及的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以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可参照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政策执行。

  本意见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以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和此前立项且尚在合同期内的科研项目的剩余资金管理。立项时签订的合同期至2017年12月31日(含)前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市)财政科研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