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
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7年12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意义
(一)计划生育工作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自上世纪70年代起,在人口规模急剧膨胀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面临巨大压力的形势下,我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全国较早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长期保持在全省乃至全国先进行列,计划生育工作取得巨大成就,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势头,连续30多年保持低生育水平,40多年来累计少生300多万人,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十二五”以来,我市人口发展形势发生了重大转折,对人口均衡发展和人口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人口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高龄、少子化特征更加明显,劳动力减少、日趋老化的情况突出,还面临着大规模人口流动等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这些复杂状况表明,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已成为一项紧迫而艰巨的重大任务。
(三)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党中央从上世纪80年代初提倡一对夫妇可生育一个孩子到现在提倡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是着眼中华民族未来、尊重人口发展规律、顺应群众期盼、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赋予了计划生育工作新的使命、新的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用法治的思维、创新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不断创新探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使计划生育成为惠及亿万家庭的甜蜜事业。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适当提高生育水平为重点,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的综合改革,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确保继续在全省发挥龙头领跑示范带动作用,确保继续走在全国重要城市前列,共建共享创新活力之城、历史文化名城、生态文明之都和东方品质之城,努力建成美丽中国的样本,朝着建设世界名城目标大步迈进。
(五)基本原则
1.服务为本。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维护群众正当的生育权利和生殖健康权利,实行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引导群众依法生育、健康生育、负责任有计划生育。
2.创新发展。不断创新计划生育方式方法,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3.法治保障。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认真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完善落实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保障、引领、规范作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法治水平。
4.统筹推进。处理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关系,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与服务管理改革同步推进、配套政策措施同步制定。
(六)主要目标。到2020年,生育相关配套政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明显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集生育登记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保健、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公共卫生计生宣教咨询等于一体的基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普遍建立;生育力得到保护,生育水平保持适度,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生育友好型社会构建得到有效促进。
三、平稳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七)科学制定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2016年1月1日起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加强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的调查摸底,综合评估人口发展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以及政策实施社会风险,科学制定和落实全市性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八)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奖励和保障政策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的衔接,既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公平性,又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注重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九)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不再实施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奖励政策,构建支持按政策生育的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符合条件的对象主动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发生病残儿等情形的家庭再生育服务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和婚育情况承诺、代办服务制度,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十)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县、乡、村三级出生监测网络,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共享,实现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公安、民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协作,加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特别是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掌握新生儿户籍、婚姻登记、社会保障、教育、妇幼健康等情况,及时把握出生人口动态。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
(十一)统筹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生育群众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统筹配置妇幼保健、母婴设施、幼托服务、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女性就业权利维护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坚持政府与市场结合,加大对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并完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幼托等服务机构。
四、大力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十二)强化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保障。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力争在“十三五”期间解决妇幼健康服务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优化整合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资源,整合组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增加和优化妇幼健康服务供给。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等紧缺人才培养,建立儿科医生和助产士委培制度,在服务价格、薪酬分配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保障母婴安全。加强高龄孕产妇、再生育和不孕不育人群的指导和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做好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推广使用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普及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积极开展生育保护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面推行知情自主选择,引导群众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完善避孕药具管理,规范开展孕情检查等生殖健康服务,为计划生育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服务。
(十三)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深化完善流动人口“一盘棋”服务管理机制,进一步做好区域协作工作。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建立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机制建设,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务。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促进社会融合。
(十四)提升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统筹利用基层卫生计生资源,实行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服务融合促进,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纳入基层联合执法机制,将拒缴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纳入社会公共信用平台。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力量,规范村级卫生计生室建设,按规定落实好村级计生服务人员的报酬和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按照《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规定,落实各项制度。鼓励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建立“会员之家”,开展服务活动。
五、建立完善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十五)增强社区和家庭抚幼、养老功能,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婴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年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和社区服务保障体系,鼓励按政策生育。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学前(幼托)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引导利用社会资本举办妇幼卫生、幼托教育和医养结合养老等机构,把社区托幼机构用房纳入公建配套。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养老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建立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促进性别平等,依法完善和落实生育奖励假等制度,采取针对性措施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对生育妇女的歧视。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女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要创造条件方便女职工哺乳,有条件的要设立哺乳室,广泛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
(十六)完善和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制度。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要继续落实好各项奖励扶助政策,特别是在扶贫开发、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照顾。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公益金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健全特别扶助对象档案和联系人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助和关怀活动,妥善解决其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独生子女家庭选择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强化党政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不变,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不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财政投入,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完善和落实约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十八)加强协调落实。坚持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解决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编制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科学评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各级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教育、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在制订规划、有关政策时要有前瞻性安排,做好妇幼卫生、学前(幼托)教育、生育保险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应对工作;发改部门要做好幼儿园、中小学建设项目立项工作;规划和教育部门要统筹规划布局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资源配置,努力解决入园难、入学难的问题;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产假、生育奖励假和生育医疗费用的保障待遇,支持妇女平等就业;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以及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妇幼健康和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建设等所需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要保障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用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抓紧实现资源整合、工作和队伍融合,加强基层卫生计生队伍能力建设,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进一步明确职责,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建立健全各部门执法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机制。
(十九)实行多元共治。加强政府与社会、公民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发挥其特色和优势,在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引导群众广泛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参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承接行政管理部门转移的服务职能,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与帮扶救助活动。
(二十)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宣传、卫生计生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合作,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重要贡献,准确解读中央决策精神,特别要对特殊情形再生育政策、政策衔接、生育登记服务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内容。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大力宣传公民按政策、负责任有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的理念,引导符合生育两孩条件的夫妇合理安排再生育时间。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负面炒作,为政策平稳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一)强化督导落实。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实施措施,细化改革任务,明确推进步骤;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制定配套的改革方案和措施,做好政策衔接与落实工作。要加强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市里将定期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