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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 ||||||||||||||||
时间:2018-01-15 10:39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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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发挥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建设健康、宜居、美丽家园”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方针,进一步统筹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制约城乡环境卫生、影响群众健康的因素,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发挥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探索新形势下爱国卫生工作新方法,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加快构建与一流城市相适应的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助力打造“健康浙江新标杆”“健康中国示范区”和健康、宜居、美丽家园。 二、加强工作领导 (一)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 (二)各级政府每年要以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形式听取爱国卫生工作汇报,研究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每年要召开专门的爱国卫生工作会议,定期召开爱卫会主任会议,并建立爱卫会成员单位例会制度。 (三)市爱卫办依法发布爱国卫生工作信息,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健康杭州建设白皮书》,每年发布一次,通报各地、各部门爱国卫生工作情况。 (四)各级政府应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和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内容。 三、依法健全组织 (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健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爱卫会组织,切实履行爱国卫生法定职责。各地应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社区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网格组织,加强对网格人员的管理,落实网格人员责任,切实发挥网格化作用。 (二)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要依法实行分工负责制,制定有针对性的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切实履行爱国卫生法定职责。卫生计生、城管、环保、建设、旅游、市场监管等爱卫会重点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做好技术保障支撑工作。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依法设立爱国卫生领导小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的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并接受属地爱卫会的指导,切实履行爱国卫生法定职责。 (四)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设置爱卫会办公室(简称爱卫办)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根据当地人口及管辖面积,各地爱卫办应配备必要的实际在岗专职人员开展工作,注重优化梯队和人员结构,一线工作人员应年轻化和专业化,适合工作需要。各地应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浙编办发〔2017〕40号)精神,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标准,加强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技术工作支撑。各乡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1—2名。 四、规范开展工作 (一)各级政府应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条例》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各项工作,接受同级人大的依法监督;各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领导干部“查找病媒生物孳生地日”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对同级爱国卫生组织和单位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下达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任务书。对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义务、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各级爱卫会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检查情况应通报爱卫会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 各级爱卫会应聘请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对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同时,应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爱国卫生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爱卫办在同级爱卫会的领导下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实施爱国卫生各项工作;检查和督促属地爱卫会成员单位和下级爱卫会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爱国卫生工作制度;按照上级要求统一组织爱国卫生月等爱国卫生专项活动。 (四)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部门主体和行业主管双重责任,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对未履行主体责任导致爱国卫生不达标的,各级政府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在行业爱国卫生监管或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组织或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物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物业管理考核约束办法,发挥社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管职能,考核社区监管责任,使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对单位爱国卫生不达标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单位和该单位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 (六)村(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搞好有关卫生工作,遵守公共卫生制度。 五、强化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各级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依法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环境整治、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和杀灭病媒生物等活动。 (二)各单位和居(村)民对病媒生物防制负有主体责任,应主动参加杀灭各种病媒生物的活动,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之内。自行杀灭病媒生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进行杀灭,但责任主体不变。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造成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条例》要求对个人、单位和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 (三)各级政府应建立病媒生物的日常防制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特别注重和强化应急处置中的全民宣传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 (四)各级政府应做好病媒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监测、预测、预警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各级疾控部门要组建病媒生物监测队伍,规范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并结合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发布预测预警信息,每年4—10月份应每月两次公布本地布雷图指数,有登革热疫情发生时,应每日公布,指导当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孳生地清理和杀灭工作。对于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事故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政府应建立“疫点”和“外环境”两大区域协同作战的消杀机制,加强PCO企业在公共外环境工作的病媒生物杀灭工作。组建市区两级应急消杀队伍,确保第一时间、最高效率投入到疫点(区)消杀工作,有效防止疫情蔓延、传播。各级疾控部门应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技术指导能力,提高消杀作业能力和水平。 (六)各级政府应加强病媒生物控制行业管理,要进一步发挥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严格公共外环境作业准入淘汰机制,建立企业失信追责机制,确保消杀服务行业良性发展。 (七)各级政府应建立有害生物控制行业服务质量控制的评估考核方法,综合运用监测、督查、暗访等形式,对本地有害生物防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于消杀质量达不到要求,病媒生物控制不力的企业,根据合同等约束性文件予以扣款。 六、注重宣传动员 (一)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各级各类单位和社区应组织开展卫生大扫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查找清理等活动,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各级爱卫办、社区(村)和各级各类单位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落实宣传阵地,按季节和工作重点开展针对性宣传。出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依法进行入户宣传。 (三)各级疾控部门应针对各类人员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培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向辖区本级爱卫会成员单位、下级爱卫会提供至少4种宣传资料和宣传素材。出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快速提供宣传资料,并利用各种途径开展宣传。 (四)各类新闻单位应主动开展卫生宣传工作。 七、落实工作保障 (一)各级卫生、城管、建设、环保、市场监管等执法主体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依法管理。依法开展日常性爱国卫生执法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相应规定的,按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二)各级爱卫会应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检查,督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对于发现违法行为而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进行处罚的,市、区县(市)爱卫会应当督促该机关履行处罚职责;对拒不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爱卫会有权予以通报,并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该机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三)各级政府应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保障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对疫情和重大事件的应急消杀工作,要建立应急资金保障机制。 (四)将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列入健康杭州考核以及文明城市评比等内容。爱国卫生工作不符合职能部门规定的,不得评为同级文明单位。获得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为文明单位。 (五)各级政府或爱卫会依法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爱国卫生工作作出杰出成绩的地区和部门实施政府行政嘉奖。对因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爱国卫生保障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或在国家卫生城市(县城、乡镇)等各级重大考核(检查、复评)中出现严重问题、工作出现严重下滑或工作推诿、不配合、不履行、不担当的,要予以通报和追责。 (六)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违反《条例》和爱国卫生任务书,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并由此导致健康浙江考核一票否决的地区和单位,除按照《条例》处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4日起施行,由市爱卫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