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z00043/2017-2547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残联康复〔2017〕59号 | 成文日期: | 2017-09-11 |
发布单位: | 市残联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残联,卫计局,民政局(社发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675号国务院令)和浙江省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1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体现的是杭州这座城市的文明进步。要深刻认识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工作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是广大家长的共同期盼,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需要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推动。
二、具体工作内容
(一)残疾预防宣传
贯彻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推进余杭区全国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创建试点工作。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残疾预防的公众宣传,组织开展“全国残疾预防日”、“全国爱耳日”、“全国爱眼日”、“世界自闭症日”、“世界帕金森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宣传活动,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努力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和预防能力。
(二)新生儿疑似残疾信息监测
继续实施新生儿疑似残疾信息监测,残联和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主要致残因素的动态监测和残疾跟踪服务及早期干预,进一步健全残疾儿童随报及早期康复制度,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
(三)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建设
市残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联合开展市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建设。不再设市级以下定点康复机构。
浙江省以外接受康复训练的本市户籍残疾儿童须在当地残联认定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才能享受我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补贴政策(必须提供往返两地交通、住宿等有效凭证)。补贴标准按当地残联规定执行,当地标准高于杭州市标准的,执行杭州市标准。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继续安排新生儿疑似残疾儿童信息监测体系工作经费:
1、残疾信息监测费。市残联根据市卫计委提供的当年度主城区0-3周岁新生儿数量,按每例2元/年标准,编制年度专项预算,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和各县(市)新生儿疑似残疾信息监测费由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和各县(市)残联编制年度预算。
2、后续追综服务费。已确诊的残疾儿童追综服务费,按每例200元/年标准,由各区、县(市)残联编制年度预算,报当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继续扶持民办康复机构建设。省、市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作为我市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定点机构,为我市残疾儿童提供规范化康复服务,享受我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关于印发<杭州市“光明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残联康复〔2009〕57号)关于“对民办非企专业康复机构完成残联下达任务指标的,按其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经费补助”的规定,对杭州市行政区内的省、市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给予经费补助。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监督检查。市残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每年对市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开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考核管理,实施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能发挥作用或对社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四部门将取消其定点资格,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