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7-2671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17〕85号 成文日期: 2017-08-18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流程落实责任提高公文质量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流程,落实公文处理各级责任,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行文规则

(一)上行文须由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标注签发人姓名,如遇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等特殊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应在附注中说明情况;联合行文的,应标注会办单位签发人姓名。

(二)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解决。凡可以与有关部门会商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应直接向市政府请示;凡可以自行下发,或者联合下发的文件,不应报请市政府发文。

(三)下列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有关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研究办理或会商后直接答复:涉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申报;涉及跨系统、跨行业、跨所有制企业兼并和组建企业集团的,报相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涉及在市区开办市场的,报市商务委;涉及机构编制的,报市编委办。

(四)除中央、省、市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其他在杭企业和组织请示或办理有关事项,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直接报请相应的属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处理;无法解决的,再由相关部门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市政府各部门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下发的文件(重要文件或有规定的除外),一般不抄送市政府。

二、严格收文把关

(一)统一收文避免重复。报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以及市领导有批示的请示类公文,统一由秘书一处收文分办。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收到其他部门转交的需办理的公文,交由秘书一处统一收文。

(二)强化收文审核工作。对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转发的请示件,来文单位必须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并提出公开属性的建议后上报,如确实无法形成一致意见需市政府协调的,应在来文中说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来文单位法制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并事先与市法制办沟通。未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或未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或未明确提出公开属性建议,或未说明不公开理由的,一律退文。对涉及考核表彰的请示件,来文单位必须征求市考评办、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后上报,未事先沟通或达成一致意见且来文中又未说明的,一律退文。

三、明确公文签批规范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办公厅承办的公文,按市长和副市长职责分工,依权限签批。公文签批坚持层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流程规范操作,涉及分管、协管事项,均应报分管、协管领导签批;如遇领导外出等情况,急件采取电话请示、事后补签等措施。各环节签批人要落实签批责任,签署明确具体或倾向性的意见。

 四、加快公文办理速度

(一)落实公文办理责任。

公文办理要落实承办处室负责制,公文承办中要认真落实责任,通过当面沟通或电话联系相关单位,充分了解情况;征求部门意见的办件,要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梳理,提出具体意见。分管副秘书长要及时协调复杂、困难事项,涉及部门较多或复杂事项,可通过会议协调的方式进行办理。

办公厅的会办公文,各会办部门主要领导要直接把关,并督促办理进度。

1.对要求市政府转报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常规性、程序性请示件,如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总结、自查报告等,可直接进入发文程序。

2.对不需征求部门意见的请示件,由承办处室提出明确拟办意见送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领导审签后,批示复印送来文单位及相关部门;如需简复,由承办处室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并附拟定的简复单送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领导审签。

3.对需征求部门意见的请示件,由承办处室提出具体拟办意见送分管副秘书长审签后会办至相关部门。部门反馈意见统一的,由承办处室对反馈意见进行综合归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送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领导审签后批示复印送来文单位及相关部门。如需简复,由承办处室将综合归纳的反馈意见及拟定的简复单送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领导审签;如需发文,由承办处室将综合归纳的反馈意见送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领导审签后起草发文稿。

4.对部门反馈意见不一致或需协调的请示件,承办处室应将部门反馈意见和相关情况梳理归纳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副秘书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协调提出倾向性意见送相关市领导审签。市领导明确意见后,批示复印送来文单位及相关部门;如需简复,由承办处室拟简复单送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领导审签。

(二)提高紧急公文办理时效。

办公厅各处室要严格遵守公文管理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清点、整理本处室公文,确保紧急公文不滞留、不积压、不过夜。提倡使用移动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时效。

1.会议纪要。

对时间要求比较紧急的专题会议纪要,要求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进入发文程序;一般性的专题会议纪要,原则上要求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进入发文程序。会议纪要发文,按最高优先级进行处理,如无特殊情况秘书一处核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处室确认修改时间不超过1天。

2.会议通知、紧急电报。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会议通知、市委机要局转送的紧急电报等,由秘书一处立即收文转秘书二处办理,秘书二处根据文电内容报办公厅领导签批或视情况直接办理,并根据签批意见分送,由相应的处室负责衔接落实。

3.网民留言办理。

网民给市长的留言,由市信访局将各地各部门的反馈意见整理后,形成材料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按内容征求各处室意见后汇总修改(如有不同意见或重大修改意见由办公厅主任协调),按照程序报送。

4.内外事活动。

各地各单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内、外事活动不必正式行文,可填写“重要内外事活动报告单”,直接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

(三)视情实行分送。

对涉及需多位市领导审阅的规划、应急预案类办件,在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可采取分送方式送市领导审阅,发文环节按领导职责分工签发,并将相关市领导意见附后。

五、提高发文质量和效率

(一)精简发文数量。

1.各级议事协调机构的会议通知、工作意见和会议纪要等,一般不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成员调整,除涉及正、副组长(主任)外,均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发文。

2.上级机关已经开会部署和通过传真等形式下达明确工作任务的,下级机关不再另发文件。

(二)加强拟稿环节把关。

1.分管副秘书长要做好文稿及所涉政策、业务内容的协调、把关工作。

2.主办处室要切实承担文稿起草审核责任。文稿起草人必须熟悉政策法规、精通业务,处长要严把政策关、业务关。已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要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列表,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3.对秘书一处审核中提出的问题,主办处室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确认返回。主办处室确认时间计入拟稿时间。

(三)落实公文签发管理。

1.报省政府的上行文、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议事协调机构设立、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综合性公文、市长直接分管工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2.报省政府的土地审批类公文,经市长授权,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签发人署市长姓名。

3.副市长分管范围的专项事务性公文,经市长授权,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发往国家有关部委、兄弟省市区和市委、市人大的专项事务性重要公文,由分管副市长视情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市长签发。

4.领导签发的公文应于当日退回。公文送签流转时,同步向办公厅领导及市领导秘书、联系人发送短信告知。每周五秘书一处对未及时审签的文件(急件已告知的除外)进行提醒。

六、落实公文处理通报考核制度

(一)各处室的公文办理情况(包括办结率、办文天数、超期目录)进行月度通报。

(二)文稿存在严重问题发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审核联系单》,实行月度通报。

(三)公文制发后出现差错的,按《公文差错通报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责任界定,实施季度通报。

以上通报结果,均作为办公厅处室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和简化办公厅办文工作流程提高办文效率的通知(2012年5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和简化办公厅办文工作流程提高办文效率的补充通知(2012年12月)》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流程提高效率提升服务的若干意见》(厅字〔2013〕41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