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778/2016-263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市管〔2016〕238号 成文日期: 2016-10-27
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7-07-06 10:53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于2016年6月20日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6日以市政府令第292号颁布,自公布之日正式施行。

一、  为什么要制定该《办法》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但由于食品范围广,从生产到食用历经的环节多,与庞大的实际从业者相比,政府监管力量十分有限。同时,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和专业性较强,仅仅依靠常规执法手段难以发现。因此,以有奖举报调动群众积极性实行联防联治,对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有重要作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的有效手段。

对举报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国家和本省都有规定,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2013年制定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省财政厅、省食安办2011年制定的《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那么我市为什么还要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1)上述两件奖励办法都是在2015年国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之前制定的,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形势,而且奖励标准不高。(2)纵观全国,目前尚没有规章以上的举报奖励办法,我市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举报奖励办法,使举报奖励更加规范化、常态化,同时也走在了前列。(3)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迫切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据统计,承担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系统,2015年全年共发放食品类举报奖励总金额456608.21元,被奖励的举报人共65人,数量并不多。而且上述举报不少还是表象的轻微的违法行为,例如标签标注不合要求,或者偶然的过期食品等,那些暗藏的严重威胁食品安全的行为,被举报的并不多。这与奖励标准不高,奖励措施不到位有关。因此,制定一部对举报鼓励更为激励,对举报人保护更为有力,举报渠道更为畅通,举报兑奖更为便利的《办法》非常必要。

今年年初,市政府将《办法》列入了政府立法计划。市市场监管局起草完成了《办法》的初稿,并上报市政府。市法制办经审核修改后,征求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的意见,并组织召开了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为了增强《办法》在奖励条件、标准和程序设置上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市法制办与市市场监管局专门赴上海学习。为了广泛集中民意民智,市法制办于4月21日将《办法》草案全文刊登在《杭州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杭州市政府法制网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举报哪些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食品领域违法行为范围较广,我们认为,重点打击直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威胁的行为,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为此《办法》第七条选取了26类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此类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这26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各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总结出的、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源头性、典型性、隐蔽性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但在日常巡查中很难被发现,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发动社会的力量,有利于尽早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考虑到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具有动态性,规章无法事先一一预设,因此《办法》设置了兜底条款,即根据食品安全状况,在必要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各部门意见,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纳入举报奖励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范围。

当然,对举报没有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其他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一经查实,也应当进行奖励,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省食安办或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奖励。

三、举报人获得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除了举报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属于《办法》第七条所列的行为之一外,还需要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奖励条件以及不属于第九条不予奖励情形的人员。

一是,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这主要考虑,有的案件虽然发生在本市,但按照级别管辖原则,不属于本市监管部门管辖;有的案件虽然本市监管部门有管辖权,但违法行为不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如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可能对异地网店经营者有管辖权,但案件事实上并不发生在本市。所以只有同时满足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本市,且属于本市监管部门管辖两个条件的,才具备奖励资格。

二是,所举报的违法行为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如果所举报的内容监管部门之间已经掌握的,就不符合奖励条件。

三是,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因为举报奖励是对有功人员的奖励,也即举报对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的。如果举报人未提供确切的案件线索内容,仅仅是怀疑、推断等,不符合奖励条件。

四是,举报内容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判决。也即只有最后有结果了,才能给予奖励。

五是,同一举报未获得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也即不能重复奖励,举报人已经获得一个部门奖励的,不能再获得其他部门的奖励。

四、奖励标准是怎样的?

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有可能是行政违法行为,严重的就构成犯罪。为此,《办法》确定了两类奖励标准。

如果是行政违法案件,《办法》规定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按照罚没金额的1%--8%给予举报人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为500元,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

如果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按照判决内容进行奖励。如果行为人被判处罚金的,按照罚金的8%奖励举报人,如果行为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在此基础上行为人有期徒刑每增加1年,举报人奖励增加1万元;如果行为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奖励举报人30万元。

《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高于国家食药监总局和省食安办文件规定的标准。例如国家食药监总局的文件规定奖励额度以货值为基数计算,新《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通常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的十数倍进行罚款,因此我市此次《办法》不以货值为基数计算奖励,而以罚没额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奖励标准大大提高。又如举报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省食安办文件规定按判决罚金的5%奖励举报人,《办法》提高到8%;按刑期计算奖励,省文件规定最低5000元,《办法》提高到1万元;省办法规定刑期每增加一年,奖金增加5000元,《办法》提高到刑期每增加一年,奖金增加1万元;并新增对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给予举报人30万元的奖励。《办法》规定高标准的奖励,体现了我市保障食品安全的力度和决心。

在规定基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办法》还在第十二条设定了“重奖”条款,在四种情形下,可以对举报人在基本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重奖,最高可达50万元。这四种情形是:(1)因该举报及时解除食品安全重大威胁的;(2)所举报案件的查处有重大社会影响,被市级以上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表彰的;(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4)其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重点整治工作内容的举报。

为了鼓励举报人积极举报,《办法》在明确奖励标准的基础上,还设置了“先行奖励”的规定。即在特殊情况下,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奖励举报人。如果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奖励举报人。设置先行奖励条款,主要考虑到:刑事案件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和判决,历时较长;部分行政案件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结案,这会造成举报人在很长时间里不能获得应有的奖励,会损伤举报人的积极性,而因特设先行奖励规定,这是对举报人权益的有力保护。

五、获得奖励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办法》将奖励程序分为告知、申请、审核、决定、发放五个环节,并明确每一环节的法定期限和具体要求,保障举报人依法获得奖励的权利。

举报人对奖励程序的了解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及时申请。《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有奖励申请权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奖励。所以举报人要确保其联系方式畅通,否则将造成通知不能;要及时提出奖励申请,不要错过申请期限,造成弃奖情形的出现;

(2)要及时领奖。举报人应当在奖励决定书载明的领奖期限内领奖,以免逾期领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不愿意出面的隐名举报人,可以与承办举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商领奖方式,但需要提供能够识别其举报人身份的举报密码、特定联系方式等,经确认可以直接将奖金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如何保护举报人?

众所周知,举报人举报可能面临巨大的风险,甚至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因而对举报人保护是否有力直接影响其举报意愿。《办法》从四个方面给予保障。

一是允许隐名举报。《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以隐名举报,举报人可以与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替代其真实身份信息,并可以通过网络联系等有效联系方式与监管部门进行联系。从举报到领奖全过程,均不采集举报人真实身份信息,避免信息泄露给其造成损失。

二是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办法》规定,无论实名举报、隐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有关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声音、形象、住址、籍贯、工作单位或者地点、联系方式、与举报受理部门的约定等便于他人判断其身份的信息,都应当严格保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对在工作中接触到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公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保密纪律,以及违反纪律的惩处。

三是设立专人联络制度。《办法》规定,举报人可以要求案件承办部门指派固定的工作人员与其联络,避免受理、转办、调查、奖励等多个环节中因多人接触举报人而增加泄密风险。此外,还规定了举报人可以不出面领取奖金,由奖励发放部门根据举报人的要求将奖金汇入其指定账户。

四是禁止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为了防止举报人举报后遭到打击报复,《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举报人”;“被举报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