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z00043/2017-2547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残联教就〔2017〕36号 | 成文日期: | 2017-06-19 |
发布单位: | 市残联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残联: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社〔2017〕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申报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在上年度有安置残疾人职工且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在本市缴纳的,均应向税务关系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残疾人职工安置情况。经审核后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数,作为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时抵扣保障金的依据。
二、残疾人职工认定标准
(一)本细则所称用人单位的残疾人职工,是指在就业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基本保险时间为准)的2倍除以12个月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三)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应当按月计入残疾人职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同时应当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上年各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1号附件3)和残疾人职工上年当地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明细材料。
三、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采用窗口受理与网上申报两种方式(网上申报从2018年开始启用),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杭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2)。
2、残疾人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首次申报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中残联网站核实为准。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复印件(首次申报、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工资统发、社保缴纳等有关证明。
4、上年1-12月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明细材料。
5、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优先提供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实际支付残疾人职工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2017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从6月20日至7月20日止。2018年起各用人单位于每年2月20日至3月20日规定时间内,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窗口受理时,对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出具《杭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以下简称《审核确认书》)(附件1);对手续、材料不齐全的,经办人员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齐的手续和材料,用人单位须在被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齐并提交材料。用人单位网上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自申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查询审核结果。
(三)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有疑义的,可在收到《审核确认书》或自查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复核或未能在复核期内提供完整材料的视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
五、数据交换与公示
(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将用人单位上年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数据传递给地税征收机关。
(二)地税部门应于每季度季后15天内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入库数据及用人单位申报的在职职工数、安置残疾人数据传递给同级残联部门。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经审核确认的残疾职工数和地税传送的用人单位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复核,对发现有虚报残疾人职工数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给相关单位递送《杭州市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申报情况告知书》(附件3),并于当年的7月30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分两次将用人单位虚报残疾人职工数的情况传送给地税征收机关。
(四)根据地税部门返回的数据,各级残联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次年第一季度前应向社会公示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六、相关责任
(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用人单位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存在申报材料、数据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关于印发
附件:1、《杭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2、《杭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就业情况申报表》
3、《杭州市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申报情况告知书》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6月19日
附件1:
杭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NO.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贵单位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据《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社〔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_____年度贵单位残疾人职工审核确认如下:
统一信用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安置残疾人(伤残军人)职工:_______名,其中重度残疾人(伤残军人)职工________名,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可计入本单位残疾人职工数为_________名。
特此确认!
以上审核内容如有疑义,请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感谢贵单位对我市残疾人事业的支持!
联系电话:
审核单位落款(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杭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申报年度: 年)
用人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人代表 | 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在职职工人数 | 人 | 残疾人职工数 | 人 | 其中:1、一、二级残疾人职工 人 2、一至三级残疾军人职工 人 | ||||||||
残疾人 职工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残疾 类别 | 残疾 等级 | 残疾人证号/ 残疾军人证编号 | 文化 程度 | 合同期限 | 就职 岗位 | 社保缴费起止月 | 月平均 工 资(元) | 本人手机号码 | |
年 月至 年 月 | ||||||||||||
注:残疾人职工列表不够,可复印。
附件3:
杭州市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申报情况告知书
(年度: )
编号:
:
根据地税征收机关反馈的信息,你单位 年 月至 月于纳税服务网申报的 名残疾人职工,经复核与 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人不符,请于 年 月前到税务关系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进行补缴申报。
区、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 一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留存,一份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