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5-19 14:54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指导思想。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进一步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能力和成效,广泛凝聚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名城作出更大贡献。

  3.重要原则。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协商于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努力营造良好协商氛围。

  二、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

  4.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党委、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的制定和重大调整,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建设项目、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大问题;党委提出的有关重要人事安排建议人选;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重要政府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5.制定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对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政协全体会议议题、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主席会议协商议题、月度专题协商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

  6.在实践中丰富协商内容。鼓励政协根据形势发展,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实际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和委员在基层协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政协参与基层协商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协助党委、政府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规范政协协商的形式

  7.政协全体会议协商。政协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次。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同志及党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小(联)组讨论、大会发言和专题协商会,听取意见,互动交流。会议期间,举行大会发言,召开专题协商会议,安排跨界别联组讨论,围绕政府工作报告中重要问题和群众、委员关注的热点问题议政建言,党委、政府领导到会听取意见。充分运用全会建议案,围绕涉及本地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凝聚全体委员智慧和共识,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改进会议成果报送工作,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会后形成综合性协商建议分别报送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8.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一般每年召开2次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政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并可与委员互动交流。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组围绕协商议题,会前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各界民意,形成协商建议。会议采取自愿报名和专门委员会推荐、界别组推荐、调研组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大会发言,并组织分组讨论。会议相关意见建议以政协党组报告、协商纪要、政协信息等多种形式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9.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一般每年召开6次专题议政性主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邀请部分政协常委、委员参加,提出意见建议。会前,由主席会议成员牵头,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相关党派、界别和委员做好调研和发言准备。会后,协商成果以协商纪要形式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10.月度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一般每月组织1次,协商活动以界别、专门委员会与相关部门协商,或界别与界别协商为基本形式,围绕改革发展中的一些重要专业性领域性问题,面对面互动交流、议商建言,增进共识。协商议题一般由政协界别提出,也可由政协专门委员会提议。分工联系界别、专门委员会的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参加协商活动。根据需要,与协商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协商意见建议,可通过面对面沟通方式直接反映,也可通过意见建议摘要、信息专报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健全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服务月度专题协商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11.提案办理协商。健全提案立案审查、交办、办理、督办的协商机制。完善提案审查工作细则,严格立案标准,加强立案协商,提高提案质量。增加专门委员会和界别集体提案比重。对委员密切关注、议题集中的提案,采用并案处理,形成综合性提案。健全提案共同交办机制,做好落实责任的协商。健全提案联系沟通、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未经沟通协商的提案复文不得直接回复提案人。健全提案跟踪督查和成果反馈机制,做好成果转化的协商。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督查计划。进一步健全完善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领办民主党派集体提案、政协重点提案,加强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健全专题类综合性提案集中面商、同类提案“打包”督办、难点提案多轮反复协商机制。探索网络远程办理协商。制定完善提案办理协商办法。落实提案及办理结果公开的有关规定。选取部分承办单位开展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落实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参与重点提案推荐遴选和协商督办的工作制度。完善协商督办重点提案、综合性提案的做法。

  12.网络议政和远程协商。重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整合网络资源,完善政协网站功能,加强与网络媒体的联系协作,建立和完善委员议政建言网络平台,丰富委员履职手段。积极探索远程协商、网络议政、网上民意调查、网络直播、委员移动履职平台等形式,组织委员经常就有关重要议题进行协商建言,加强与社会各界群众的在线互动交流,开辟委员协商议政的新平台、各界群众表达诉求和反映民意的新渠道。

  13.拓展协商形式。政协在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及时召开专题座谈会,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在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监督、情况通报等活动中开展协商。通过视察报告、调研监督报告、提案、建议案等形式开展协商。探索不同协商形式围绕相近问题开展联合联动协商。

  四、规范政协协商议题提出和确定机制

  14.健全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议题,可由党委、政府交办,可由党委召开的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可由政协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会商提出。对口协商、界别协商议题,由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与对口联系的党政部门协商沟通提出。重点提案由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各有关方面推荐基础上,征求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意见,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提出。建立健全政协内部选题机制,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座谈会、发函、走访、媒体公告等形式征集议题,积极探索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议题。

  15.健全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工作机制。政协办公厅(室)梳理和综合汇总党委、政府、政协三个方面提出的协商议题,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协商工作计划草案。党委办公厅(室)会同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修改完善年度协商工作计划草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并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共同印发。重点提案确定后,由政协提案委员会与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会商,提出党委、政府、政协领导同志领办督办建议,制定重点提案办理协商计划,经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印发。对未列入协商计划又确需在政协协商的临时约商事项,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会商提出建议,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党委主要领导确定。

  五、完善政协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

  16.政协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对政协报送的政协党组报告、建议案、协商纪要、重点视察调研监督报告、政协信息专报、重要提案摘报等协商成果,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特别重要的协商成果,应列入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要求有关部门办理的,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应及时送交相关单位办理落实。经过协商的重要议题,在提交决策讨论时,应附上协商意见。

  17.政协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情况反馈。对政协报送的协商成果,党政领导同志作出批示和有关会议进行研处的,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告知政协办公厅(室);对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办理的,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和有关部门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办公厅(室)反馈办理结果。围绕党代会、党委全会重大决策部署形成的协商成果,由党委办公厅(室)和有关部门在相关文件发布后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政协办公厅(室)反馈采纳情况。围绕“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形成的协商成果,政府办公厅(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办公厅(室)反馈采纳情况。政府每年向政协通报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及提案办理情况。政协办公厅(室)应及时将反馈情况告知参加协商活动的有关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和委员。

  18.政协协商成果的跟踪督办。对重要协商成果,政协办公厅(室)要会同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检查。对协商建议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政协应通过再调研、再视察、再协商等“回头看”方式,跟踪推动协商成果转化落实。对政协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六、强化政协协商的制度保障

  19.完善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有效衔接的制度。坚持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完善党委召开的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完善经常性对口联系制度,认真落实有关加强党政部门同政协专门委员会和界别对口联系的制度规定,推动对口联系工作规范化。健全知情明政制度,党委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可安排政协领导同志参加。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健全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向政协通报情况制度,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根据需要可组织情况通报会,请有关部门通报年度工作情况。协商活动举办前,有关部门应提供需要协商的相关材料。组织委员视察调研,可邀请有关部门同志介绍情况、交换意见。

  20.加强人民政协履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杭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个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政治协商的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明确党委、政府和政协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重视发挥协商会议、视察、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健全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经常性工作。完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做好党委和政府委托政协开展的重大课题调研和邀请委员参与的重大项目研究论证,集中优势资源,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形成整体合力,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

  21.健全委员服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委员履职档案,加强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完善履职量化考评办法。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完善委员年度述职制度。探索建立委员每届任期内就履职情况向本级政协报告的制度。强化廉洁自律,逐步建立委员履职的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制定委员违反政协章程的处理办法。探索建立委员退出机制。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政协委员的联系网络,充分发挥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机关等联络服务委员的作用。坚持和完善政协领导走访约谈委员和专门委员会走访联系委员、委员联系界别群众等制度,激发和推进广大委员更好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健全委员联络机构,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管理,依法维护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七、提高政协协商能力

  22.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认真贯彻“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要求,完善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办好杭州政协?求是讲堂,开展委员培训轮训,组织委员专题学习研讨。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法律的学习,在履行职责的实践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判断形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增进政治认同。

  23.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坚持问题导向,重视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坚持党政所需、群众所盼、政协所能,选准调研课题。视察和专题调研课题应与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和政协重点工作相衔接,由主席会议统筹审定。坚持求真务实,优化调研队伍构成,采取集中调研、分散调研、蹲点调研等形式摸清真实情况。加强对调研成果的研究论证。整合政协组织和委员的智力资源,加强政协智库建设,切实发挥政务咨询团和理论研究会、文史研究会等政协社团的积极作用。

  24.提高联系群众能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践行履职为民宗旨,做到人民政协为人民。健全社情民意表达和汇集分析机制,畅通和拓宽各界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完善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制度。密切政协专门委员会与人民团体等界别的联系,积极组织委员参加协商、视察、调研、为民服务等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意见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广委员联系点、联络室、工作站,探索委员网上工作室、网上信箱、微信、微博等联系群众的新形式。委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疑释惑,凝心聚力,引导群众理性有序合法表达诉求。

  25.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完善工作机制,搭建更多平台,加强政协组织与党委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民主党派委员和无党派人士委员在政协履行职能、协商议政、发挥作用创造条件。重视发挥民族宗教界委员的重要作用。密切与港澳海外委员的联络联系,加强和扩大同港澳台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沟通联系。深入开展“政协走亲”活动,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新媒体中的代表性人士等的联系。健全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各界别委员制度。强化政协开展统战工作的职责要求。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应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在工作中既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共识,又包容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提高合作共事的质量和水平。

  八、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

  26.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人民政协事业要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就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民政协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部署要求,认真研究解决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党委中心工作服务。

  27.建立健全党领导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各级党委应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的原则,统筹制定加强党委和政府工作与政协协商有效衔接的相关制度。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1次政协工作会议,组织开展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讨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协商计划等制度,将制定实施年度协商计划列入党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要按照充分发挥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协自身建设,在机构建设、力量配备、条件保障上给予更大支持,不断提升政协履职能力。深入研究发挥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根据中央和上级政协的统一部署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改进委员产生机制,将委员履职考评情况作为换届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严把委员素质关,真正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加强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培训学习、挂职锻炼、选拔任用的力度,努力培养开口能说、提笔能写、遇事能干的“三能”型政协机关干部。

  28.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要自觉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全部工作中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健全政协重大工作向党委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抓好委员队伍建设和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倡廉,切实建设干干净净的政协机关、干干净净的政协队伍,提升政协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9.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的方针,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大力推动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将其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把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宣传列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工作计划,积极宣传人民政协制度和政协组织、委员履职的生动实践,形成有利于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环境。

  各区、县(市)党委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