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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时间:2017-04-14 14:43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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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经开、景区分局,大江东局: 为加强企业名称管理,公正、及时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7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名称管理,公正、及时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冠“杭州”字样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争议,是指企业对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自主申报登记的名称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名称争议处理申请。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自处理本机关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自主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的争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企业名称争议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申请名称争议处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注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局领导批准,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制发《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名称争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提出。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制发《企业名称争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答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提出相应答复。 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不提出答复的,不影响名称争议处理。 第八条 企业注册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证,并调查核实双方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可以组织争议双方及有关人员召开协调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进行旁听。 企业注册机构应当依据申请人申报企业名称时自愿承诺的原则、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调查核实的情况等,在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提出裁决意见。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评审机制,组建企业名称争议评审机构,负责处理企业名称争议。 企业名称争议评审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注册机构、法制机构以及相关业务机构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机关法律顾问等列席。评审组原则上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组组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企业注册机构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组长指定。 第十条 评审组应当及时对企业注册机构提出的裁决意见进行研究,可以采用表决方式作出裁决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或者属疑难复杂、重大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企业注册机构应在评审组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作出裁决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拟作出的名称争议裁决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裁决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拟裁决为不适宜的名称的,同时告知被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程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争议双方制发《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听证、鉴定等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三条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逾期未申请或拒不变更名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暂以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注册号)替代该企业名称,并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申请人撤回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的; (二)争议双方和解或者协商达成一致的; (三)申请人提交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有关事项审批表 2.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 3.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4.企业名称争议答复通知书 5.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案件审结报告 6.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 7.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参考格式文本) 8.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文本) 9.送达回证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有关事项审批表
注:该表格适用于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审批等程序。 附件2 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 杭()市管企名受字〔 〕第 号 : 年 月 日本局收到你(单位)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局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你(单位)有权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反驳等补充意见;也有权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补充提交证明被申请人企业名称构成公众误导的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的,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供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原件)和律师本人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非律师的,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附:《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文本)》 本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杭()市管企名不予受理字〔 〕第 号 : 年 月 日本局收到你(单位)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局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局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企业名称争议答复通知书 杭()市管企名答字〔 〕第 号 : 对你(单位)的企业名称,申请人 已提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及所附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答复、举证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你(单位)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供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原件)和律师本人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非律师的,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附:1、《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 2、《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文本)》 本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案件审结报告 申请人: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所在单位: 。 被申请人: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所在单位: 。 年 月 日,本局收到申请人《企业名称裁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已依法予以受理,制发了《企业名称受理通知书》(杭()市管企名受字〔 〕第 号)和《企业名称争议答复通知书》(杭()市管企名答字〔 〕第 号)。 年 月 日,被申请人向本局提交了《企业名称争议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年 月 日,申请人向本局提交了《企业名称争议补充答复意见》及相关材料。该企业名称争议现已审理终结。现将该案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查明的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明的事实、证据) 二、承办意见 我们认为, 根据(裁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 规定,我们建议(选择项): 1、驳回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 2、确认争议的 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特此报告。同时附上《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如无不妥,请予签发。 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 评审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 杭()市管企名裁决字〔 〕第 号 申请人: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所在单位: 。 被申请人: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所在单位: 。 年 月 日,本局收到申请人《企业名称裁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已依法予以受理,制发了《企业名称受理通知书》(杭()市管企名受字〔〕第 号)和《企业名称争议答复通知书》(杭()市管企名答字〔 〕第 号)。 年 月 日,被申请人向本局提交了《企业名称争议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年 月 日,申请人向本局提交了《企业名称争议补充答复意见》及相关材料。现该企业名称争议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具体的请求) 申请人称:(支持其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称:(反驳的事实和理由等) 经审理查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明的事实、证据) 本局认为, 根据(裁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 规定,本局裁决如下(选择项): 1、驳回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 2、确认争议的 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局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 (参考格式文本) 申请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属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邮政编码以及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场所等。) 被申请人:(被争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内容要求与申请人相同) 请求事项:(是指请求裁决机关作何种处理,一般为:确认争议的名称为不适宜企业名称,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使用,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主要事实和理由:(事情简单经过,认为被争议企业名称存在误导的事实、理由,包括自身名称知名度的事实,具体在哪些领域造成混淆等,以及申请人自身企业名称在先登记使用的事实。) 此致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申请人为单位的,署上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2、申请裁决应提供相关证据;2、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一式两份本申请书,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附件8 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文本)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局杭()市管企名受字〔 〕第号《企业名称受理通知书》,现委托以下人员代理我(单位)参加相关活动: 1、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2、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委托权限,为下列第 项: 1、一般代理。代为接收相关法律文书; 2、特别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撤回申请,代为参加听证,代为答辩和提交相关证据。 3、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注:1、委托人为单位,在“委托人”栏内写明单位全称,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人为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委托人直接签署,“法定代表人”栏为空格;2、委托权限第3项,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依法作出授权。如两个代理人权限有区别或者需要排除第2项某些授权等,可在第3项中直接写明。 附件9 市场监督管理局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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