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778/2017-2593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市管〔2017〕57号 成文日期: 2017-03-17
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29-2017-0003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7-12-05 11:18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浏览次数:

   一、 企业名称争议的概念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名称争议,是指企业对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自主申报登记的名称产生的争议。取冠“杭州”字样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 申请人该向哪级登记机关申请名称争议处理(即名称争议管辖规定)。

办法对取冠“杭州”字样的企业名称争议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自负责处理本机关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自主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的争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企业名称争议的指导、协调工作。

 

三、 企业申请名称争议处理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企业申请名称争议处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

办法附件可下载申请书等材料的参考格式文本。

 

四、 名称争议评审如何进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评审机制,组建企业名称争议评审机构,负责处理企业名称争议。

企业名称争议评审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注册机构、法制机构以及相关业务机构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机关法律顾问等列席。评审组原则上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组组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企业注册机构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组长指定。评审组应当及时对企业注册机构提出的裁决意见进行研究,可以采用表决方式作出裁决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或者属疑难复杂、重大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 被裁决为名称不适宜的企业逾期不肯变更名称的怎么办?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逾期未申请或拒不变更名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暂以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注册号)替代该企业名称,并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