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01/2017-2671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政函〔2017〕160号 | 成文日期: | 2017-11-21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厅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
有效性: | 有效 |
市旅委:
你委《关于要求批准〈杭州市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规划(2017—2026)〉的请示》(杭旅〔2017〕114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由你委委托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杭州市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规划(2017—2026)》(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该《规划》符合国家和浙江省规范要求、《长江三角洲地区主要旅游景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技术细则》要求以及杭州市有关技术标准,旅游景区(点)交通指引系统设置合理。
二、旅游景区(点)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要充分考虑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根据行车速度,适当提前设置。同时,适当整合各景区(点)交通指引标志,对现有、调整、新增的交通指引标志通盘考虑,避免前后过于集中、信息过载。
三、交通指引标志版面设计要符合相关规范,并充分体现国际化、全域化和地方特色。要适当增加多语种版面,确保译文正确、字体规范、格式统一。
四、由你委牵头,指导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属地政府根据职能落实项目建设,推进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有序更新和全面实施,促进《规划》落地。
(一)落实属地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万村景区化”“景区创A”“全域旅游”发展对交通指引标志的需求,做好当地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工作,提升属地旅游景区的道路交通指引标志水平。
(二)加强分工协作。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公路管理局等部门要以《规划》为指导,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提升改造工作。
(三)建立旅游景区(点)交通指引标志设置的资金筹措机制。原则确定如下:
1.已建道路的旅游景区(点)交通指引标志设置经费由市和区、县(市)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承担,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你委每年从旅游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专项经费进行适当补助。
2.新建道路和在建道路的旅游景区(点)交通指引标志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你委必须加强《规划》管理,保证《规划》得以顺利实施。未经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调整。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复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确保规划期内完成建设任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