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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村(社区)避灾安置点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解读 | ||||||||||||||||
时间:2017-11-29 15:3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自然灾害多发频发。洪涝、山体滑坡、低温冻害、高温旱灾、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较大损失。据统计,去年我市受灾人口达20.1万人次,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亿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5632人次,死亡6人。避灾安置场所是转移安置群众安全可靠的场所,能有效应对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为进一步有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今年,省、市政府将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至6月底,我市已全面完成新建和改建避灾安置点255个的既定目标任务。3月9日,省民政厅下发了《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避灾安置场所规划管理使用标准(试行)》和《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标准(试行)》(浙民救﹝2017﹞52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标准》共分五章五十四条。 1.总则(共四条) 主要明确了制订《标准》的原由、原则和使用范围。 2.规划与选址(共九条) (1)主要明确了避灾安置点建设方式为和可利用的资源。包括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也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利用宾馆、民宿、农家乐等设施建设。 (2)明确设置避灾安置点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鉴定。符合要求的,方可作为避灾安置点。 (3)明确避灾安置点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避免选择建造在风口地带的建筑,不得选择设置在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易发生的危险地段,确保选址安全。 3.建设标准与设施设置(共十四条) (1)明确了避灾安置点的建设规模,一般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可安置50人以上。 (2)明确了避灾安置点的功能区分。应分设男女休息室、管理人员办公室、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卫生间等。有条件的避灾安置点宜设置特殊人员休息室、厨房间、医疗室等。 (3)明确了避灾安置点建设标准。避灾安置点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4)明确了避灾安置点的设施要求。应符合建筑、消防等部门的规范,应设置供水、照明、温度调节、消防和环卫设施,宜设置应急灯、净水器。 (5)明确避灾安置点的运行管理要求、启用流程、台账管理等。 (6)明确了避灾安置点标牌设置。应根据要求,设置全省统一的“避灾安置场所”标识牌和“XX村(社区)避灾点”指示牌。 (7)明确了避灾安置点应备齐场所内各功能分区和人员疏导的标识牌,在启用时及时将标识牌设置在相应位置。 (8)明确了避灾安置点在发布上的要求。地理定位、照片、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要及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相关数据信息发生增、改和撤销(消亡)的第一时间内(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4.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共十八条) (1)明确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主要存放生活类救灾物资和食品类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 (2)明确避灾安置点内救灾物资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等。 (3)明确储备物资应确保质量合格、食品类物资在保质期内、无损坏变质和报废相关要求。 (4)明确救灾物资每次使用后的补充规定。汛期(5-10月)使用后,必须在2周内通过仓库调运、紧急采购等方式按储备要求补充到位,其余时间须在3个月内补充到位。 (5)明确救灾物资调运、购置,购置经费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5.避灾安置场所使用管理(共九条) (1)明确避灾安置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负责管理,产权单位协助配合日常维护。 (2)明确县级民政部门每年汛前联合有关单位对避灾安置点进行安全检查,每3年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避灾安置点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鉴定。 (3)明确避灾安置点应急启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并统一指挥管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避灾安置点启用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 (4)明确避灾安置点启用后,避灾安置点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干部和志愿者加强对避灾安置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好避灾安置点秩序。 (5)明确要加强避灾安置点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医治或转送受伤、患病人员,防止疾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二)特色亮点 1、村(社区)级标准。考虑到村、社区避灾安置点是我市避灾安置场所的主体和重点,也是重点需要规范的场所。将区级、街道(乡镇)级、村级的不同标准、要求混在一起制定,易给基层带来不必要的混淆。因而,制定专门的村、社区避灾安置点标准。 2、内容融合。将省《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标准(试行)》作为一章整合在《标准》内,便于基层学习、接受和掌握。 3.安全刚性。《标准》明确,避灾安置点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关规定。避灾安置点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叶元青 联系电话:8515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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