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70118716/2017-1654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7-11-28 | |
发布单位: | 市投资促进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杭工商办〔2012〕62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市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
促进杭州发展若干意见配套政策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市局经过认真研究,就《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制定如下配套政策:
一、鼓励多种出资。支持浙商以其持有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既可新设公司,也可向已设立的公司增资,进一步盘活股权资本。鼓励浙商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
二、扩大债权出资。除了以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出资外,允许浙商可以“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和“公司破产重组或者和解期间,列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两类新的债权出资。并简化登记程序,取消审计环节;降低股东表决权要求,以债权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只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鼓励组建集团。鼓励生物、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现代服务业、海洋产业等战略性新兴行业的浙商企业组建集团,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四、支持企业重组。浙商企业可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存续分立、解散分立等多种形式进行合并分立。企业可自主选择合并分立的公司类型,自主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出资份额。企业可以同时办理新设、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多个登记事项变更和分公司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五、实行特色服务。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开设咨询专窗,开通绿色通道,根据需要提供延时服务、跟踪服务、全程服务、上门服务等特色化服务项目,运用辅导、提示、协调等行政指导方式,为企业提供规范、便捷的准入服务,积极助推企业创业创新。
六、推进商标战略。制定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梯次培育计划,充实完善各级品牌培育库,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名单。深入开展驰著名商标企业回访服务活动,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支持做大品牌经济。
七、深化行政指导。推进基层行政服务指导工作,重点做好企业生存状态分析、政策运用指导等服务。对除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等以外的一般性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无主观恶意,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企业,一般先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
八、构建护权机制。充实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体系,丰富知名民营企业品牌维权信息库,完善护企维权的企业工商协作联动机制,特别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知名商号、知名商品保护力度。开展上门指导、联手打假、联合保护等多种形式的服务。联合协会组织为企业提供义务法律援助,共同做好维权工作。
九、推介商标文化。积极搭建宣传平台,组织企业参与商标故事讲述、品牌推介等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传媒平台弘扬杭州地区的历史文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弘扬浙商品牌文化,提升浙商品牌影响。
十、加大政策扶持。对新认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新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商标品牌建设基地的管理组织,给予5万元奖励。对外向型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的,给予商标注册费用50%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