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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和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
时间:2017-10-09 17:07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起草背景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深入推进市区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60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要求研究调整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机制及标准,今年此项工作已纳入市委重点改革任务。2015年,市物价局、市城管委联合开展优化环卫收费机制的研究,2016年开展了非居民垃圾处理费成本监审和价格调整方案的制订,市物价局于2016年底,将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调整方案上报市政府。根据有关精神,为配合做好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和标准的调整工作,并进一步规范我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和收费工作,我委研究制订了《杭州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和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价格调整文件的配套措施。 二、起草依据 1.《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0号) 4.《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 5.《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301/T0190-2016) 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深入推进市区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60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计量办法明确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重量计量收取,也可按容积计量收取。同时明确重量和容积的换算标准,即: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废弃物)每吨换算为10桶(240L桶),餐厨废弃物每吨换算为10桶(120L桶),其他容积的垃圾桶按比例折算。 2.明确基准量确定方式根据价格调整方案,今后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将实行超量加价收费机制,基准量内外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因此在《办法》中明确了基准量的确定方式,即:以12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核定非居民用户年生活垃圾产生基准量,非居民用户上年度(前12个月)生活垃圾产生量作为本年度生活垃圾产生基准量。 3.规范计量和收费工作《办法》中明确了收费主体,并进一步规范各收费单位计量和收费行为,要求建立非居民用户的生活垃圾清运处置量台账,作为计费依据。要求收费单位建立专用账户收费,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有偿服务计量和收费明细台账,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核监督。同时在《办法》中明确“非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解读人:黄萍 联系电话:851704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