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z00043/2016-2546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残联〔2016〕37号 | 成文日期: | 2016-06-29 |
发布单位: | 市残联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残联、民政局、卫计委:
现将《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成立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
为规范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管理,确保残疾人生活自理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杭州市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
(一)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钟文静 市残联理事长
副组长: 洪金红 市残联副理事长
陈国民 市民政局副巡视员
周智林 市卫计委副主任
成 员: 胡红生 市残联教就部部长
叶元青 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
金 伟 市卫计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领导小组负责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办法、评估标准和照护服务标准制定,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残联,胡红生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评估工作专家指导组
为增强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成立专家指导组,受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具体负责评估标准制定、解释和评估人员培训等工作。具体成员由残疾评定医院相关专业科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区、县(市)残联、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成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评估异议的复评等工作。乡镇(街道)可以成立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工作的实施。有条件的区、县(市)也可以直接组织成立评估小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统一开展评估工作。
二、明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流程、办法和标准
(一)申请。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附件1)、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
(二)初评。乡镇(街道)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员对申请人的户籍信息、残疾信息与申请表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安排直接认定或委托第三方评估。
1、直接认定。对于生活自理能力特征明显,残疾类别、等级能直接反映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状况的,乡镇(街道)可以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残疾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经当地评估小组(一般需由乡镇(街道)受理人员、全科医生、残联理事长组成)入村(社区)入户了解实情后进行直接认定,并填写《杭州市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及护理需求评估报告》(附件2,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2、第三方评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有关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浙江省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参考指标量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1)残疾类别、等级不能直接反映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
(2)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实际状况明显不符的;
(3)同一类别和等级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差异明显,无法通过等级直接认定的;
(4)初审公示后或当地残联、民政部门审核、审定有异议,社会反映较大的;
(5)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评估结束后,第三方评估机构需如实填写《评估报告》。
(三)公示。对通过初评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应由乡镇(街道)将《评估报告》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残联审核。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在《评估报告》“备注”栏中作出说明。
(四)复评。区、县(市)残联、民政部门分别对初评提供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材料和意见进行审核和审定,若发现申请人享受补贴及享受补贴的档次存在问题或残疾人本人或其亲属对初审(评)的结论有异议的,由区、县(市)组织进行复评。复评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
各地应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复核评估。复核评估是指对已提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如因政策或残疾人情况发生变化时而进行的评估。
评估过程中,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充分听取评估对象所在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卫生室(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邻居等的意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三、加强残疾人照料服务管理
(一)明确残疾人照料服务标准。 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各地在贯彻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监控,严格落实中国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13]20号)。
(二)加强残疾人照料服务监管。各地应通过评估人员业务培训、采取服务协议管理、托养机构管护人员及残疾人亲属护理轮训,工作检查考核和社会监督评议等方式,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评估工作及服务质量管理,切实提高残疾人照料护理水平,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
附件:1、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docx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