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时间:2016-05-19 14:49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浏览次数: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  民用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白蚁生态防治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第二十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第二十九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土地开发应当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积极推动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集热器、光伏板应当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民用建筑附属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二条  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民用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民用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因运输不可解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构配件,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鼓励农村民用建筑因地制宜,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