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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市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意见 | ||||||||||||||||
时间:2016-04-25 11:15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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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卫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卫生分局,市属及市直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深入推进2013年十大卫生实事工程,促进卫生事业更好地惠及民生,根据原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相互认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互认范围 三级医院之间、同一县域二级医院之间互相认可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可三级医院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同时认可取得省临床检验中心质量认证的独立医学检验中心(所)的医学检验结果。 二、互认项目 (一)医学检验: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肌酸激酶、乳酸脱氢酶、总胆汁酸、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转移酶、肌酐、尿酸、甘油三酯、总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乙肝三系、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免疫球蛋白、甲胎蛋白、癌胚抗原、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抗链球菌溶血素O、类风湿因子、C-反应蛋白;骨髓检验;各类病原体培养及药敏。其中变化较大,一般当日有效的项目为钾离子、钠离子、氯离子、钙离子、无机磷、镁离子、血糖、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大便隐血。 (二)医学影像:医学影像检验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如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只要患者能提供真实的、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有关医院间应相互认可。 市临床检验质控中心、放射质控中心负责对互认项目进行动态更新审核,并根据实施情况酌情调整互相认可项目。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如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他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等),因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医院临床医师确定。 三、互认原则 (一)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必须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二)同级医院之间,下级医院对上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对上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以认可,不再进行复查。经三级医院临床医师认真诊查病人,并认为二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具有诊断价值的,也可以认可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不再重复检查。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报告必须符合医疗文书的规范要求,字迹清楚,数据清晰,检查日期、报告日期明确,检查者需加盖本人印章。 (四)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包括检验检查的结果、机构名称、日期、编号等。对于住院病人的重要检查资料,必要时应在病历中留存其检查资料或复印件。 (五)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互相认可范围:1.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2.随着时间推移,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3.对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检查项目(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4.外院检查资料不完整,如CT、MRI需要增强扫描、动态扫描、三维重建等。对上述不属于互相认可范围需重新检查、检验的,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急诊、急救病人不受上述限制。 四、组织管理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及时制定辖区的工作方案,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全面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定期加强评估和督查,确保辖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工作实施办法,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充分认识本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抓好质量控制,切实提高检查(检验)报告质量,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防范和避免医疗纠纷。 各级临床检验质控中心和放射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积极开展室间质评和质控工作,尤其要加强对独立医学检验中心(所)的检验质量控制,切实保证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的质量和水平。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真正以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优质、更便捷的医疗服务为目标,积极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相互认可工作,坚决纠正和制止不合理检查和重复检查,切实提高诊疗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进医疗服务,促进合理检查和合理诊疗,降低患者就医费用,强化患者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切身感受,提高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杭州市卫生局 2013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