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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家庭病床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 ||||||||||||||||
时间:2016-04-25 09:54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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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安全、可及的居家医疗服务,根据我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制订了《杭州市家庭病床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24日 杭州市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试行) 家庭病床服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重要形式之一,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要求,方便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等患者获得连续性医疗服务,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的有效方法,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走入社区、走进家庭,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措施。为加强家庭病床服务的规范管理,特制订本服务规范。 一、家庭病床服务定义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符合住院条件、需要连续治疗,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住院有困难,需医护人员上门提供服务的患者,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其家中设立病床,并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同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基层卫生服务形式。 二、服务机构与人员 应由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全科医生、护士,应具有注册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的医师、护士数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家庭病床服务质量,原则上按服务人口1000:3-5设置。 三、服务原则 (一)对有建床需求的签约居民,根据建床标准及评估规定,建立家庭病床。 (二)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家庭病床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三)遵守人力社保、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但每一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一个结算年度内原则上最多建床3次。 四、主要任务 (一)对建床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开展家庭条件下的康复训练和指导; (三)对患者进行个体化的健康指导,宣传预防保健知识; (四)对疾病晚期的患者提供舒缓性照顾。 五、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应为适宜在家中开展的诊疗服务,其提供应以安全有效为准则,一般是指在家庭中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拿到家庭使用、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项目。 六、服务规范 (一)建床规范 1.建床条件 (1)出院后转回社区仍需治疗的病人 A、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 B、肿瘤术后或放、化疗后需支持治疗的; C、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慢性严重并发症的; D、骨折术后及外伤:换药、拆线、康复、功能锻炼等。 (2)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病人 A、长期卧床病人:晚期肿瘤、偏瘫患者合并褥疮感染、尿潴留、吞咽困难(需定期换药、定期更换尿管、胃管); B、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C、临终关怀:晚期肿瘤、老年期痴呆症等。 2.建床申请。患者(或其监护人)提出建床申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建床条件和患者情况,并按医保规定确定是否建床。确定予以建床的,应指定责任医生、护士。 3.服务告知。责任医师、护士应详细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监护人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出具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附件1)。责任医师或护士指导患者(或其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附件2)。 4.服务要求。责任医师首次访视应详细询问建床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和其他检查,作出诊断,并对建床患者制订治疗计划,完整填写相关信息,规范书写家庭病床病历。其中,提供相关康复理疗等服务的,须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做好疗效评估。所有诊疗服务项目须由患者或其监护人签字确认。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规范和部分格式见附件3、附件4。 5.建床要求。患者居住房间应安静明亮,通风良好。房间、桌面、病床、床单被褥和患者衣服应清洁。为避免感染,需进行输液、换药等治疗的患者,家庭环境应具备相应卫生条件。 (二)查床规范 1.责任医师应根据病情制定查床计划,一般每周查床1次。病情较稳定、治疗方法在一段时间内不变的患者可两周查床1次。患者病情需要或出现病情变化可增加查床次数,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查床。 2.定期查床时应作必要的体检和适宜的辅助检查,并作出诊断和处理。向患者或其监护人交待注意事项,进行健康指导。 3.对新建床患者,上级医师应在3天内完成二级查床,并在病情变化或诊疗改变时进行二级查床。上级医师应对诊断、治疗方案和医疗文书书写质量提出指导意见。 (三)护理规范 1.责任护士根据医嘱执行相应治疗计划。 2.责任护士执行医嘱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常规和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交叉感染和差错发生。 3.责任护士应指导家属进行相关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如防褥疮、翻身和口腔护理等。 4.责任护士应完整书写相关护理记录。 (四)撤床规范 1.建床患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撤床: (1)经治疗,疾病得到治愈; (2) 经治疗,病情得到稳定或好转; (3)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诊至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4)患者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 (5)患者死亡。 2.责任医师应开具家庭病床撤床证,指导患者(或其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撤床手续,并书写撤床记录。 3.建床患者(或其监护人)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全科医师应将该情况记录在撤床记录中,经患者(或其监护人)签字后办理撤床手续。 4.撤床后,家庭病床病历归入患者病史由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一并保存,并按病历存档要求进行存档保管。 七、 医疗安全 (一) 以下药物不得在家庭病床静脉输注:青霉素类药物、化疗药物、生物制品、升压药物、降压药物、中成药注射剂及其他临床上易引起不良反应的药物。 (二)确需在家中进行静脉输液或其他特殊治疗的患者,须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有关医疗风险。在患者(或其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相应治疗。 (三)静脉输液等治疗过程中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陪同、观察。 (四)家庭病床静脉输液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首次使用的药物,应在开始输液后至少观察患者15分钟,并向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讲解注意事项。 2.应告知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一旦发生输液反应或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输液并拨打120救护电话及时送医院救治,并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取得联系。 3. 原则上每次输液量以1瓶为限。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在医护人员开展服务时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陪同在场。 (六)医护人员发现建床患者病情加重,应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及时转院。如拒绝转院,全科医师应在病历上记录并要求患者(或其监护人)签字。 (七)家庭病床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由医护人员统一回收,并带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按《杭州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处置。 八、收费标准 建立家庭病床和提供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按浙江省、杭州市价格权限部门的规定执行。 九、其他管理要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家庭病床管理,制定家庭病床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应建立家庭病床质量监控评估机制,对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定期评估;应向社区居民公示家庭病床服务联系电话。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明确家庭病床管理部门,负责家庭病床联系、服务质量监控和服务信息收集反馈等管理工作。应建立家庭病床服务信息管理制度,对建床、撤床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