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778/2016-2590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市管〔2016〕28号 成文日期: 2016-03-01
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ZJAC29-2016-0001
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6-03-29 14:37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经开、景区分局,大江东局),市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负面清单+申报登记”管理制度,现就加强小作坊监管,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我市小作坊实施申报登记,规范生产经营,打通监管环节,实现生产与流通消费联动,强化市场对生产的倒逼作用,形成小作坊全链条管理,实现小作坊食品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属地监管。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完善基层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镇(乡)、街道食安办和村(社区)基层专管员、协管员的作用,将小作坊全面纳入管理范围;疏堵结合,以疏为主,消除无证无照生产。

(二)打通环节监管。打通生产、销售、餐饮三个环节,结合索证索票,严禁无证无照小作坊食品进入农贸市场、餐饮服务环节,倒逼小作坊主动申报、规范生产。

(三)社会参与监管。将小作坊监管信息按其所在区域,进行公开公示。通过小作坊监管信息透明,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三、工作措施

(一)巡查监管

1、对已申报登记的小作坊,各区、县(市)局按“五要”(即:原料来源要正规、仓库管理要到位、生产环境要卫生、从业人员要健康、生产操作要规范)的要求加强巡查。在日常巡查中,重点检查其原料来源、卫生条件及非法添加三项内容,做到“三有”,即:有记录、有整改、有结果。对原料来源、卫生条件存在问题的小作坊,按本“意见”第6条执法查处并按本“意见”第10-12条将检查情况和处罚结果予以信息公开;对非法添加的小作坊按本“意见”第7条执法查处并按本“意见”第10-12条将检查情况和处罚结果予以信息公开。

2、对未申报登记的小作坊,按照属地管理、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一办两员”作用,各镇(乡)、街道食安办要履职尽责、摸清底子、掌握实情、加强巡管,对发现生产列入“负面清单”食品以及无法整治、拒不申报的小作坊,要组织力量坚决予以关停。各基层所要配合辖区食安办做好对未申报登记小作坊的治理整顿工作,对按要求完成整改达到生产条件的小作坊予以申报登记。

(二)抽检监测

3、各区、县(市)局每年必须对辖区内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开展监督抽检。

4、各区、县(市)局在对农贸市场、食品摊贩、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小作坊食品销售、使用者的检查中,对感官不佳或质量存在怀疑的小作坊食品也应实施抽检。

5、各区、县(市)局在食品生产企业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组织、实施对同类小作坊食品的抽检。

(三)执法查处

6、对不能保持小作坊生产要求或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小作坊应责令整改、依法查处。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到位的小作坊坚决关停。

7、对非法添加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假充真,掺杂掺假,使用过期或劣质原料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对销售、使用未申报登记小作坊食品或不合格小作坊食品的农贸市场、食品摊贩、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经营者应责令整改、依法查处。

(四)倒逼管理

9、禁止未申报登记小作坊食品进入农贸市场、食品摊贩、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单位销售、使用。在上述单位发现销售、使用未申报登记小作坊食品的,除按本“意见”第8条对经营者执法查处外,须对小作坊生产者追踪溯源,落地查处。

10、小作坊凭申报登记表进入农贸市场、食品摊贩、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单位销售、使用,经营者应建立销售、使用台账或保留其食品标识,以便追溯。小作坊食品在销售、餐饮服务环节抽检不合格的,除按本“意见”第8条对经营者执法查处外,须对小作坊生产者追踪溯源,落地查处。

11、对在巡查监管中发现问题或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小作坊,将对其采取的整改、处罚、取缔等监管信息公布于所辖乡镇(街道)、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告栏。

12、对产品进入农贸市场销售的小作坊,将其产品不合格情况及对其采取的整改、处罚、取缔等监管信息公布于所在农贸市场的电子显示屏或其他显著位置;对该市场销售未登记小作坊食品或不合格小作坊食品的摊位信息,一并予以公布。

13、对产品进入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小作坊,将其产品不合格情况及对其采取的整改、处罚、取缔等监管信息通报至使用者的相关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五)长效机制

14、抓常抓长。各区、县(市)局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小作坊实施常态化监管,并通过建立健全小作坊监管机制,实现小作坊整治有实效、监管能长效。

15、动态监管。各区、县(市)局应对小作坊档案动态管理。明确小作坊的基数,随时掌握小作坊的自然消亡、提升升级、注销取缔等的动态,严格小作坊的申报登记,在小作坊存量可控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小作坊生产质量水平;尤其对生产季节性强和产品地方特色明显的小作坊,要确保统一纳入监管,并及时掌握其发展动向。

16、跟踪验证。各区、县(市)局对已取缔的小作坊,要通过当地“一办两员”、销售以及使用等后续环节跟踪了解。通过跟踪验证,动态监管,巩固已取得的整治成果,避免企业转作坊、作坊变窝点的倒退现象发生。

17、社会共治。各区、县(市)局应紧随小作坊经营业态的不断发展,通过监管方式的不断开放,监管举措的不断创新,监管信息的公开透明,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对小作坊开展监督、治理。

本意见自2016年4月15日起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