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7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职责管理,理顺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0号)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职责管理。市政府直属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印发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明确赋予各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三)部门职责管理应当遵循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突出本级政府的履职重点,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科学高效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
(四)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部门职责的综合管理,并对各部门的职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部门职责的配置和调整
(五)部门职责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科学合理配置,保持相对稳定。
(六)配置部门职责,应当坚持一个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职责交叉。对具体职责的分工,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七)部门主要职责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参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职责配置,研究提出草案并纳入“三定”规定,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提请市编委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八)研究部门主要职责时,应当将整体职责分解细化,明确该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职责,理顺部门内部的职责关系;对法律法规明确可授权或委托事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也应列明,分清职责。
(九)因改革和管理需要调整部门主要职责的(包括职责加强、转移、取消、下放等),由部门提出调整草案,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或市编委审批。
(十)相关部门在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送部门主要职责配置和调整草案时,应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1. 部门主要职责配置和调整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
2. 本部门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边界的意见建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
3. 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十一)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部门主要职责配置和调整草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对各部门报送的草案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职能转变、部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的内容和依据。
2.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主要是综合部门、与该部门业务关联度高或以往有过职责分工异议等情况的部门。
3. 对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需要采纳、基本采纳或对文字表述进行调整的,在草案中修改完善并说明理由;不予采纳的,应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
4. 对相关部门存在分歧的职责,市机构编制部门可要求草案报送部门进行协商。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协调。协商和协调工作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三、部门职责的分工协调
(十二)部门对职责分工有异议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当按照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要求,与相关部门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协调。
(十三)职责分工协商由主办部门召集,协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已明确牵头部门的,以牵头部门为协商工作的主办部门。有多个牵头部门的,以排在第一位的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以首先对职责分工提出异议且建议共同协商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协办部门可以主动向主办部门提议协商。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在组织落实具体工作任务时,发现部门对有关职责分工有异议或需进一步明确的,应当及时主动组织协商。
(十四)职责分工协商主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协商会议等形式进行。
书面征求意见应当给部门留足办理时间,答复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未答复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协商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人主持,应当提前通知与会部门,并告知协商事由。
(十五)协商过程中,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协办部门的意见,通过明晰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等方式,解决职责分工争议问题。
部门协商时,主办和协办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
(十六)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协商纪要,加盖主办和协办部门印章,由主办部门报送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市机构编制部门接到协商纪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备案意见。需要发文明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或市编委批准后发文。
(十七)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申请,并同时报送争议事项的协商情况、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党委政府文件等有关材料。
(十八)市机构编制部门收到协调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主办部门。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受理:
(1)对“三定”规定和职责分工文件的表述理解不一致的;
(2)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职责分工的表述与“三定”规定的表述理解不一致的;
(3)对同一事项的管理职责有争议或在实际工作中就各环节的职责分工有争议的;
(4)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造成职责有争议的;
(5)出现新的管理事项需要明确职责分工的;
(6)其他应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协调的职责分工争议。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
(1)部门之间未经协商的;
(2)属于部门的职责需要其他部门协助配合的;
(3)不涉及职责分工的争议;
(4)部门内部的职责分工争议;
(5)部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6)其他不应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协调的争议。
(十九)市机构编制部门协调一般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协调会议等形式进行。
书面征求意见,应当给部门留足办理时间,答复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未答复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召开协调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并认真听取部门意见。
(二十)经协调,部门就职责分工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拟定书面协调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或市编委批准。
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或市编委批准。对情况比较复杂的职责分工争议,市机构编制部门可以事先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对“三定”规定和职责分工文件理解不一致产生的争议,市机构编制部门可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明确具体职责归属。
(二十一)市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职责分工协调事项,原则上不得改变部门“三定”规定。确需改变的,应当在报批协调意见时作专门说明。
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意见应当科学、合理、公平、准确,便于执行。
(二十二)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意见经批准后,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发文明确,相关部门必须予以执行。主办部门可以召集协办部门对工作流程和管理环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二十三)市机构编制部门受理职责分工争议协调事项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提出协调意见;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6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协调部门。
协调期间,各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改变现有分工,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紧急情况的,申请协调部门应当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并及时告知市机构编制部门、其他争议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可以中止职责分工协调,并将理由告知申请协调部门:
1. 相关部门“三定”规定正在制定的;
2. 职责分工争议涉及的相关部门正在进行机构调整的;
3. 其他应当中止协调的情形。
中止协调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协调;争议已经解决的,终止协调。
(二十五)市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职责分工协调事项按有关要求办理。
四、部门职责的履行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全面、准确履职,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确保政府工作科学、有序运转。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将履职过程中需要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行使的行政权力及流程以清单形式加以详细列举,形成部门权力清单。同时,围绕落实部门履职责任,明确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任务,理清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梳理公共服务事项,形成部门责任清单。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应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八)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部门履职的重要规范,应当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二十九)部门权力清单的调整,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变化和简政放权的情况研究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
(三十)部门责任清单按以下要求调整:
1. 部门主要职责及其与有关部门职责关系,按照本办法第(九)(十七)(二十)款要求确定后调整;
2.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和部门履职释疑,由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调整。
(三十一)市机构编制部门对各部门职责分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可以会同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限期纠正:
1.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文件已经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职的;
2. 未按照协商协调后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职的;
3.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十二)市机构编制部门在开展部门职责分工检查评估时,认为需要进一步理顺的,可以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三十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为部门职责分工不合理的,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或市机构编制部门书面反映。各部门应积极研究,需要协调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将结果告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五、附则
(三十四)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部门的职责配置、调整和分工意见适用于市级部门。市级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职责配置、调整和分工意见为依据,干预区、县(市)政府部门的职责管理。
区、县(市)政府可以将市政府部门的职责配置、调整和分工意见作为职责管理的参考依据。
(三十五)市政府部门的职责配置、调整和分工意见,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十六)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范和加强本级政府部门职责管理。
(三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