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778/2016-259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市管〔2016〕228号 成文日期: 2016-10-09
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29-2016-0008
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11-04 14:26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促进我市公益广告的发展提升,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推进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公益广告是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载体,也是规范道德行为、建设生态文明、弘扬正风正气的重要载体,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公益广告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公益广蓬勃发展,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增加公益广告管理规定,今年3月由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学习,广泛发动宣传,认清意义、增强公益广告宣传自觉性,抓好落实、完善公益广告宣传工作机制,结合实际,不断提升我市公益广告水平。

二、明确公益广告的界定、发布公益广告的主要媒介

(一)参与公益广告制作、刊播等各方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推销商品或服务,而是为了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信息、专题宣传片,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的不属公益广告。

(二)发布公益广告的主要媒介:

1、新闻媒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2、互联网站:各级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

3、新媒体:手机短信、彩信、彩铃、手机报、微博、微信及APP应用等:

4、户外媒介:立柱、墙体、路杆道旗、候车亭、交通护栏、电子显示屏、地名路牌、非机动车道遮阳棚、霓虹灯、灯箱、招贴、条幅、空中漂浮物、橱窗、建筑工地围挡(围墙)和城市广场等;

5、其他广告媒介:交通工具、固定形式印刷品、投影、楼宇电视、车(船)载电视、候船(车、机)室、影剧院等。

三、明确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健全机制

市文明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市城管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各司其职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的公益广告工作。

市文明办负责指导协调各部门公益广告工作,负责户外公益广告内容的审核,建立完善公益广告库,发布全市性公益广告通稿,建立健全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公益广告的规划、管理,实施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和检查制度,各媒介单位每季度要将发布公益广告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市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的监督管理,采取监测检查等措施,掌握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公益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节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市城管委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及公益宣传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许可与备案。

市建委、市城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刊播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市网信办负责对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同时对各自管辖的窗口单位发布的公益广告进行指导和监管。

四、明确公益广告内容准则,公益广告发布量的标准

(一)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1、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2、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4、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二)公益广告发布量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广告时间的3%;

2、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广告版面的5%;

3、互联网网站应当在首页位置长期集中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应按照不少于发布广告量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每期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广告版面的5%;

5、投影式广告媒介和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每天公益广告插播量不得少于广告总量的25%;

6、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工地围挡,围挡内容应全部为公益宣传内容;其他工地围挡,围挡的三分之二为公益宣传内容;

7、户外广告发布者,每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数量应不少于户外广告发布总量的25%;

8、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应当运用手机报、短信、彩信、微信、易信、炫铃等方式传播公益广告。

鼓励各广告发布者超出以上规定的最低标准发布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通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备案。

五、促进提升公益广告发展的有关措施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鼓励国家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公益广告,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鼓励公众人物在公益广告中代言。

鼓励社会各界出资设立公益广告发展专项基金,或者以资金、技术以及智力成果等方式直接参与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活动。

鼓励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冠名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企业在设计、制作和发布冠名公益广告时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发布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

市文明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广告优秀作品评选、推展,对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市文明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杭州市公益广告发展3年规划(2016-2018)》,提出加强公益广告主体培育、内容建设和传统媒介、户外媒介、网络媒介等载体建设的相关意见。

积极推进公益广告作品库建设。依托在杭高校学者和有关业内人士,设立“杭州市公益广告设计中心暨专家咨询委员会”。

积极推进公益广告载体建设,推动建设一批主题公园、主题广场等形式的公益广告主题阵地,将核心价值观融入群众性文化活动、生活空间,在地铁、车站等地建设永久性公益广告阵地。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文明办

杭州市网信办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杭州市建委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