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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时间:2016-11-24 15:42 来源:市财政局浏览次数: | ||||||||||||||||
为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实行普遍性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问:此次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及杭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2016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中关于“落实国家和省“降成本”政策,清理和废除一批市级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要求,今年以来,我局联同市物价局深入推进我市收费清理改革,实行普遍性降费,对2013年以来明确取消、停征、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逐项落实、专项督查并进行实地重点抽查;对拟暂停、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进行了多次梳理,并对相关执收单位进行了调研、听取意见,提出了收费清理的初步方案。 二、问:此次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涉及哪些收费项目? 答:此次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主要内容涉及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项)、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4项)、完善部分收费管理(1项)。 (一)、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补办户口簿工本费 2.出租车计价器计量检定收费 3.收养登记费 4.借书证遗失补证工本费 (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费标准减按80%征收; 2.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费标准减按80%征收; 3.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减按80%征收; 4.对杭州市粮油收储企业、粮油生产企业粮油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标准减按50%征收。 上述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三)、完善部分收费管理 书刊误期费不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书刊误期按有关规定管理。 三、问: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为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实行普遍性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物价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杭财综[2016]30号)。 四、问:下一步将会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落实到位? 答:我局将会同市物价局同步公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根据规定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执收单位的监督检查,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收取;凡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收费,企业和个人可以拒绝缴纳。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本通知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降低收费标准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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