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35号)
时间:
2015-
09-
28
04: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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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拓展我市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交易范围,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版)予以公布,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本目录的市本级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凡列入本目录而未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市财政部门不予资金拨付与结算,市审计部门作违规处理;市监察部门对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各区、县(市)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参照本目录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交易项目的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目录明确的监管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规范管理,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对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
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交易事项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主管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行业性政策和规定,结合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细化、完善进场交易规程。同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所辖范围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对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做到“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及时将新增的进场交易项目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相关程序补充列入目录;对依法不再适宜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技术条件,严格规范服务操作程序,及时发布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交易信息,妥善保管进场交易记录和资料,加强对交易平台的现场管理,依法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交易服务,并定期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情况和动态信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一)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90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4日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版)
| 项目名称 | 监管部门 | 备 注 |
A | 工程 | | 具体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规定实施,其中市本级小型基建项目定点采购按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市本级小型基建项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购〔2012〕79号)执行 |
A01 | 房屋建筑工程 | 市建委 | |
具 体 项 目 | 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 | | |
民用建筑(构筑物)工程 | | | |
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 | | | |
地基与基础工程 | | | |
土石方工程 | | |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 | | |
钢结构工程 | | | |
消防设施工程 | | | |
电梯安装工程 | | | |
建筑智能化工程 | | | |
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 | | | |
建筑幕墙工程 | | | |
高耸构筑物 | | | |
特种专业工程 | | 包含建筑物的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等 | |
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 | 根据要求,市建筑材料采购中心的建材采购,须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 |
A02 | 市政公用工程 | 市建委 | |
具 体 项 目 | 道路工程 | | |
桥梁工程 | | | |
隧道工程 | | | |
公共广场工程 | | | |
给水工程 | | | |
污水处理工程 | | | |
泵站工程 | | | |
排水工程 | | | |
燃气工程 | | | |
热力工程 | | | |
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 |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 |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 | | |
体育设施工程 | | | |
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 | | |
A03 | 机电安装工程 | 市建委 | |
具 体 项 目 | 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 | |
公用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 | | |
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 | | |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 | | |
A04 | 园林绿化工程 | 市园文局 | |
具 体 项 目 | 园林工程 | | |
绿化工程 | | | |
公共绿地养护 | | | |
绿化储备乔木 | | |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附属设施 | | | |
A05 | 公路工程 | 市交通运输局 | |
具 体 项 目 | 各等级公路工程 | | |
公路桥梁工程 | | | |
公路隧道工程 | | | |
公路养护工程 | | | |
与公路工程相关的安全、防护、监控、通信、收费、绿化、服务、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 | | |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 | | |
A06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市交通运输局 | |
具 体 项 目 | 港口工程 | | |
航道工程 | | | |
围堤护岸工程 | | | |
通航建筑及通航设备安装工程 | | 包含船闸工程,航标及标志标牌、灯塔等助航标志 | |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 | | |
疏浚、清障及吹填工程 | | |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绿化、港区堆场、通信、监控、收费、重要设备、材料、管理设施等水运附属设施 | | | |
A07 | 水利水电工程 | 市林水局 | |
具 体 项 目 | 不同类型大坝工程 | | |
电站厂房工程 | | | |
引水和泄水建筑物工程 | | | |
通航建筑物工程 | | | |
基础工程 | | | |
堤防加高加固工程 | | | |
泵站工程 | | | |
涵洞工程 | | | |
隧道工程 | | | |
施工公路工程 | | | |
桥梁工程 | | | |
河道疏浚工程 | | | |
灌溉工程 | | | |
排水工程 | | |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附属设施 | | | |
A08 | 地质矿产工程 | 市国土资源局 | |
具 体 项 目 |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 | |
矿业权交易 | | |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 | | |
A09 | 各类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拆除工程 | 市住保房管局 | |
A10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投标 |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 | 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执行 |
A11 | 电力专业工程及其设备与安装 | 市经信委 | |
B | 土地 | 市国土资源局 | |
具 体 项 目 |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或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应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实施出让 | | |
工业用地出让 | | | |
经公示后同一地块有多个意向用地者的土地出让 | | | |
土地平整、地质灾害整治 | | | |
土地专业测绘 | | | |
C | 产权 | | |
具 体 项 目 | 国有产权、国有资产转让 | 市国资委 | |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 市财政局 | | |
司法拍卖、变卖 | 市法院 | | |
D | 政府采购(货物) | 市财政局 | 项目范围根据市政府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
E | 国有企业(各类指挥部)非生产经营的货物、服务类采购 | 市国资委 | 机关事业单位非财政性资金投入的货物、服务采购招标参照此类项目管理 |
F | 公共(含公益)事业管理 | | |
具 体 项 目 | 市政设施维护承包 | 市城管委 | |
垃圾清运作业承包 | 市城管委 | | |
前期物业管理 | 市住保房管局 | 符合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条件的住宅项目,应按照规定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 |
雕塑设计制作 | 市规划局 | | |
有害固体废物处置 | 市环保局 | | |
土壤污染、水污染防治处置 | 市环保局 | | |
再生资源回收(国有废旧设备) | 市商务委 | | |
G | 特许经营类 | | |
具 体 项 目 | 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出让 | 市市场监管局 | 本类项目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承包)者的,应按照规定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 市环保局 | ||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 | 市城管委 | ||
管道供气特许经营权出让 | 市城管委 | ||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出让 | 市城管委 | | |
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转让 | 市城管委 | ||
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转让 | 市城管委 | ||
广告经营权出让 | 市城管委 | ||
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出让 | 市交通运输局 | ||
公交线路经营权出让 | 市交通运输局 | ||
客运线路经营权转让 | 市交通运输局 | ||
碳排放权交易 | 市经信委 |
注:1.本目录中已列入当年市政府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对进场交易的限额,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执行,未明确的由监管部门明确,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