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的相关问答
时间: 2015- 06- 29 03: 38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的相关问答
  1.新政规定的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条件?
  答: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关于租房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租住其他住房的职工,按每人最高额度500元/月提取。
  3.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要件有哪些?
  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
  4.无房证明有效期如何认定?
  答:无房证明以房管部门开具的日期为准,当年办理提取有效。
  5.新政关于提取次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办理按月提取转账服务;租住其他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每年”为自然年度。首次提取从2015年4月3日起计算,首次提取的期间从4月3日起至申请提取日之间的月份数(不足一月按一月),再次提取的期间从上次提取之日(不含该月)至本次申请提取日之间的月份数。
  6.租房提取新政实施后,原租房提取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答:租房提取新政实施后,原租房提取规定不再执行。2015年4月3日前已开具租赁发票尚未办理提取及未足额提取的职工仍可按原租赁政策进行提取。
  当年已发生过租赁提取的无房职工在新政实施后可按无房提取条件进行提取。
  7.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是指什么?
  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未停缴,已连续缴存6个月及以上,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均工资标准。
  8.申请公积金贷款只需按最低首付比例支付首付款吗?
  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为14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首套住房为140平方米(含)以上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二手房的,仍按照原二手房首付比例有关规定执行。此外,首付比例还需根据房屋状况、价格、家庭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如申请组合贷款或贴息贷款,同时还需满足商业银行首付比例的相关要求。
  9.自2015年11月1日起,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贷额度如何确定,获知渠道有哪些?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15倍计算,计算结果取千位整数,计算结果高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确定,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职工账户月平均余额计算方式为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每月末账户余额平均值(不含一次性补缴),缴存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确定。
  职工可通过中心网站个人对账、12329自动语音系统等途径查询职工账户月均余额及计算的可贷额度。目前此功能尚未上线,2015年11月1日之前将实现。
  例如:张某,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经5年,于2015年12月因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8500元整,月缴存额近12个月一直为830元,且没有发生提取。
  2015年12月至2015年1月的账户余额分别为28500、27670、26840…19370。账户平均余额为(28500+27670+26840+ … +19370)/12,计算结果是23953元。按15倍计算张某的可贷额度:23953×15=359025元,精确到千元后为359000元。
  10.可贷额度就是最终能获批的贷款金额吗?
  答:不是,具体获批贷款金额还需根据所购住房的状况、价格、家庭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1.2015年4月3日(含)至2015年10月31日之间的可贷额度如何确定?
  答:2015年4月3日(含)至2015年10月31日之间,个人可贷额度确定方式继续执行现行的按月缴存额确定方式。即:月缴存额148元(含)—530元,可贷额度为15万;530元(含)—1274元,可贷额度为30万元;1274元(含)以上,可贷额度为50万。职工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可贷款额度分别计算后累加。
  12.本次政策调整的执行时间点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答:关于政策调整执行时间。放宽贷款申请条件、提高最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自2015年4月3日起执行,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职工自2015年11月1日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月均余额方式确定可贷额度。
  13.农民工是否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2015年5月1日起,杭州市城镇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依法为农民工建缴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处理。
  14.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和基数如何确定?
  答: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与本单位其他职工相同;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缴存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个人部分可以免缴,单位部分应按规定缴存。单位按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
  15.农民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哪些规定?
  答:凡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16.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统一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统一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统一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几个政策,主要变化有哪些?
  答:(1)为统一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一体化管理,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7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从2015年6月1日起萧山区、余杭区的公积金政策与主城区统一。
  (2)为简化流程,杭州市公积金提取业务填报《杭州市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后,不需要单位盖章,可直接提交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严格审核把关。但是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仍需单位盖章。萧山区、余杭区的户口为非杭州市地区的离职职工提取公积金只需要携带身份证、离职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杭州公积金中心、“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