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江区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90号)
时间: 2015- 06- 29 01: 4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
滨江区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90号
滨江区人民政府:
  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在滨江区暂时停止施行〈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等地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85号)和我市关于完善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滨江区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对规范居住登记、改善人口结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要求。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改革居住证制度,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对于调控流动人口规模、优化流动人口结构、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省、市相关改革探索路子、积累经验,意义更为重大。
  二、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总体思路。
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有序发放居住证;以“权责对等、积分服务”为基本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以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为基本内容,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二)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期限。
滨江区自2015年4月28日起暂时停止施行《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条规定。
  (三)明确居住证性质和申领条件。
居住证是本市范围内流动人口居住、就业的证明,以及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办理个人事务的凭证。
  1.《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居住于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
  (2)居住于出租房屋的,提供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
  (3)居住于单位内部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4)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材料。
  2.《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或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和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自主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相关材料。
  根据杭州市或滨江区政府有关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探索加强居住证发放管理。
  1.证件签注。《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办理签注手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时,应当提供相应的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中止证件使用功能。逾期60日内完成补办签注手续的,恢复证件使用功能。《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2.证件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注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的;
  (2)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发放要求的;
  (3)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4)持有人已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五)探索建立积分管理制度。
  1.积分制度。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管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待遇。参加积分管理由《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按需申请。
  2.指标体系。《浙江省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应当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居住年限、遵纪守法、表彰奖励等内容。根据本地实际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需要,设置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等指标。
  3.政策制订。《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根据积分分值可享受相应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的内容以及具体程序和方法等,由滨江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市相关要求研究制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备案。
  4.过渡规定。本通知发布前,已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有效期限内的,持证人仍可享受原有待遇;有效期满或重新申领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
  三、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滨江区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快推进积分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合力推动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滨江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省、市全面推开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积累经验。
  (二)加强宣传引导。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滨江区要深刻领会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流动人口预期,努力形成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鼓励工作创新。滨江区要按照省、市总体部署,坚持问题导向,不断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推动居住证制度改革思路创新、方法创新和机制创新,稳妥推进市民卡与居住证的融合对接,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能力与水平。
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