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5〕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有效解决涉农资金“重分配、轻管理,重投入、轻绩效”等问题,更好地发挥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改革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模式,构建规范、透明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实现政府部门之间合理分权。市财政部门、市农口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财政资金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积极参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负责牵头组织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总体政策的研究,会同市农口主管部门制订财政涉农具体政策,负责财政涉农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市农口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负责制订财政涉农具体政策,提出涉农政策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涉农项目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等。
市财政部门、市农口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除上级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进行联合审批、评审、验收等。
二、进一步规范涉农专项政策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严格控制新增涉农政策。除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不得新开政策口子。确需出台新政策的,必须明确设立依据、绩效目标、存续期限、分配方法等内容,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涉农政策定期退出机制。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涉农专项政策存续期限为3年。到期后,政策自动终止。如政策需延续,经市农口主管部门申请,可在政策期满前开展清理评估,经评估确需保留或调整的,最多可延长2年。
(三)建立优胜劣汰评估机制。开展涉农政策和资金绩效评价,建立财政涉农政策实施效果评价挂钩机制,把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取消、调整、存续的重要依据。定期清理涉农专项政策,政策存续期间,出现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预算执行率低、项目实施绩效未达到目标等情况的,应予调整或撤销。对任务已完成、失去设立依据以及绩效情况不佳的涉农专项政策,应予清理并撤销。
三、进一步改进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分配机制
按照“两个一般不”的原则分配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即根据不同性质的扶持政策确定不同的资金分配方式,市级财政资金一般不直接补助到企业和区、县(市)具体项目。市本级项目应细化具体项目内容,实行项目库申报管理。
(一)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建设等公益类政策资金,除中央、省有规定及市重大项目外,原则上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同时,下放项目立项审批权,增强县级统筹能力。县级主管部门需将当地立项的项目向市农口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市级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对农业产业发展等竞争类政策资金,原则上实行竞争性分配,确保“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同时,进一步完善产业扶持方式,逐步减少直接扶持、提高间接扶持比重。积极探索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其他市场化运作模式。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农口主管部门研究建立农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现代农业。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监管
(一)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财政涉农专项资金要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预算绩效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市农口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的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和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市农口主管部门涉农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涉农专项资金,以及调整完善涉农专项资金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深化项目监管和验收。市农口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验收、督查及后期绩效管理,制订详细可操作的验收办法,细化验收标准,设置验收节点,按节点要求进行验收。对实行因素法、竞争性分配方式的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市农口主管部门要督促县级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验收办法检查验收,并由市农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抽查和后期绩效跟踪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该地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影响因素;对因上级规定及市级管理需要由市主管部门确定立项的项目,要通过查看台账、核查账本、实地勘察等方式,严格验收环节,防止验收走过场,必要时可通过第三方审计机构协助做好验收工作。
(三)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建立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市农口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不定期检查,对由市级部门确定立项的项目要实时跟进,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对县级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财政涉农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四)推进管理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涉农有关政策、资金、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市农口主管部门应将其主管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以及执行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县级主管部门应将上报市农口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其中涉企项目要增加公示环节,市农口主管部门确定的涉企项目及县级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备案的涉企项目,在补助资金下达前要在各自的部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五)健全管理责任追究机制。申请涉农专项资金的农业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