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人才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价服〔2015〕25号)
时间: 2015- 03- 31 11: 0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人才
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价服〔2015〕25号

各经租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77号),有序开展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工作,制定了《杭州市区人才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2015年3月3日


杭州市区人才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77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序开展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筹集,租赁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并限定租赁价格的专项过渡性租赁住房。
  第二条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区属单位(含民营企业,下同)高层次人才的人才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才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符合《意见》规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人才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以同期同类地段房屋租赁市场租金为基础,按照不同的土地等级实行差别化租金,每两年调整一次。其中,B类人才免租金,C类、D类人才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0%支付租金,E类人才按市场租金标准的40%支付租金。
  承租人人才类型调整时,经审核通过,次月起按调整后的人才类型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五条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金标准提高时,承租人仍按原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至合同有效期满;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租金标准降低时,次月起承租人按降低后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被取消保障资格的,自取消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第六条 人才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房屋的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及租赁期限。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才租赁住房租金的监督检查。经租管理单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