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
关于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8日
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项目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2014年7月15日)
为规范、高效、有序地做好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援疆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决策管理水平,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对口支援新疆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结合杭州市和阿克苏市对口支援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使用杭州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市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疆资金)对口支援阿克苏市各类项目(以下简称援疆项目)的管理。
二、管理原则
援疆项目按照省里确定的“项目一个本子,资金一个盘子,统计一个口子”的原则进行管理。本着“项目根据资金定、资金跟着项目走”的思路,援疆项目原则上应符合《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项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项目专项规划》)和阿克苏市相关发展规划,纳入《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投资概算作为安排对口支援资金的依据。
三、《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
由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会同杭州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对口支援办),根据项目专项规划和阿克苏市实际需要,共同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省发改委批复后,由市发改委发文下达。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应当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四、援疆项目的分类管理
援疆项目分为设备援赠类、智力支持类、产业支持类和工程建设类等4类,实施分类管理。
(一)设备援赠类项目是指提供设备、器材、物资支援等项目。由市指挥部会同阿克苏市负责组织实施。
(二)智力支持类项目是指提供技术服务和支医、支教、支农、科技人员交流培训、就业培训、党政干部培训等项目。由杭州市对口职能部门和市指挥部会同阿克苏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产业支持类项目是指利用当地资源优势,搭建杭阿两地产业转移及经贸交流平台,通过招商引资、产业对接、产业基础设施配套、标准厂房援建以及产业工人培训等项目的实施,提高当地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当地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招商引资、产业对接、产业工人培训等由市指挥部会同杭州市和阿克苏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产业基础设施配套及标准厂房援建纳入工程建设类项目统一管理。
(四)工程建设类项目是指使用援疆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类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1.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2.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确需对投资概算进行调整的,必须经市指挥部审核确认,方可进入报批程序。
3.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招标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实施。
4.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5.参与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好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等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6.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要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要根据《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依法对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指挥部要会同杭州市、阿克苏市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指挥部参与由项目受援单位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竣工验收,督促项目受援单位形成项目决算。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7.市指挥部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核拨建设资金。
8.项目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中介代理等事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各单位职责任务
(一)援疆项目受援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向市指挥部报送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市对口支援办要加强对援疆项目的协调、检查、督促、考核。
(三)市指挥部作为援疆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督察考核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协调机制,成立专门的机构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加强援建项目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项目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每季度向市对口支援办报送《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和援疆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六、援疆资金的使用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26号)要求,援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援疆项目如获国家、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等资助,杭州市已安排的援疆资金可相应置换用于安排当地其他援疆项目。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