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复〈第二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图则〉的请示》(杭规〔2006〕290号)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由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杭州市第二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图则》。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对该规划有关内容予以明确: (一)原则同意历史建筑的保护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保护原则。 (二)从保护历史建筑的整体性考虑,同意保护图则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在保护范围内除必须建设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工程。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建筑限高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 (三)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处理好保护与周边开发建设的关系,严格按照本规划要求进行保护工作。当历史建筑与道路红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出现矛盾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规划控制线与保护紫线的关系,并进行科学调整。 (四)依照《杭州市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规定,对第二批47处历史建筑进行积极保护。 二、本保护规划的成果由文本和图集组成,两者互相补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保护规划一经批复,将作为下一步实施的依据。如需调整,必须征得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本规划经批准并加盖杭州市规划设计成果检验章后生效。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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