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钱塘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和上海铁路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钱塘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钱塘江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经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公路、城市道路、铁路两用桥梁行车安全管理的通知》(经交〔1982〕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大桥(桥面及南、北引桥)范围内通行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在大桥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含设施,下同)及乘员,以及在大桥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二、依照铁道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杭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协议、纪要等规定,委托上海铁路局杭州工务段(以下简称大桥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使大桥的管理职责,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负责公路桥桥面板及以上各部分的管理(包括桥面底板的连接扣件和螺栓,以及两端桥头的引桥),相关铁路、交通、武警、海事、公安、文保、河道、市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三、设立大桥安全保护区及河道禁采区。大桥安全保护区:公路、铁路桥梁(引桥)两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各为15米;大桥河道禁采区:正桥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桥管理机构应当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四、大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大桥管理部门维护大桥安全和秩序,协助做好大桥管理工作。
五、大桥管理中涉及的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利工程、防汛抗洪、港航监督等,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大桥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大桥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从事其他危及大桥安全的活动。
七、在大桥安全保护区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桥上敷设管线和构筑其他设施;(二)在桥面、桥墩、钢梁、桥头堡、灯柱、护栏等建筑物上刻划、张贴,在桥面或向桥下乱扔杂物;(三)堆存、搭建、摆摊设点等;(四)其他影响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和使用性能的行为。
八、除大桥防护、养护需要外,大桥保护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的,应当事先经大桥管理机构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九、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标志,设置单位应事先向大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保障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措施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十、大桥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按规定办理的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十一、大桥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倾倒废弃物和从事焚烧活动。在大桥上行驶的车辆有流漏、散落杂物的,责任者应负责清理或委托大桥管理机构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十二、大桥上下游河道各1000米范围内不得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确需进行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征求大桥管理机构的意见。
十三、大桥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范围内不得采砂。
十四、大桥引桥两侧100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应依法予以赔偿。十六、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追缉、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处置突发性事件和对危险物品运输进行检查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管理中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等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桥管理范围内拦截检查车辆。
十七、严禁聚众堵塞大桥交通或妨碍大桥交通、治安秩序。
十八、大桥管理机构应制订大桥及桥区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危及大桥和桥区水域安全的事故、险情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大桥安全。
十九、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维修、检测,保证大桥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十、大桥养护、维修、检测人员在大桥上作业时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作业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到规范作业,文明施工。夜间和雨、雾、雪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红色警示灯光信号。
二十一、对大桥公路进行养护、维修作业需提前3日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进行大桥养护、维修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警示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限制。维修作业影响车辆通行的,需提前7日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按照大桥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或设置的标志行驶,并注意避让养护维修作业车辆。维修作业影响航道通行的,港航监督部门应及时发布航行通告,指挥船舶航行。
二十二、禁止拖拉机、残疾人专用车、履带车、农用车、轮式专用机械、全挂车以及其他各类货运机动车辆在大桥通行,非机动车须推行通过桥面。
二十三、运输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大桥,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二十四、机动车通过大桥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遇雨、雾、雪、大风、路面结冰或者其他有碍正常行驶的情况时,应减速慢行,并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二十五、禁止在大桥上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线。
二十六、车辆因事故或故障等原因抛锚后,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00米左右处设置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乘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向大桥管理机构报警求助,等候清障。禁止在大桥上检修车辆。
二十七、因雨、雾、雪、大风等恶劣天气、路面结冰或者严重自然灾害、处置突发性事件、交通事故等原因,大桥不能正常通行车辆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发布交通信息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二十八、列车机车进入大桥时,应尽量避免在大桥(包括正桥和引桥)上停车。
二十九、列车机车进入大桥时,限制时速为90km?h。
三十、过桥的机车车辆必须保证走行部分良好。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将车门关闭,篷布绳索捆绑牢固。对过桥的货物列车(包括单机挂车),有关列检人员和车站货运检查员应加强检查,确保列车安全通过大桥。
三十一、旅客列车进入大桥时必须关闭车门(包括行李和邮政车)、车窗,并将厕所门锁闭,禁止餐车放水或投放垃圾。三十二、禁止非大桥铁路生产人员、桥梁管理维修人员进入铁路桥区。
三十三、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三十四、通过大桥的船舶,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当地主管机关和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确保过桥安全。
三十五、船舶通过大桥水域应满足大桥设计净空高度的要求,谨慎驾驶,确保安全通过。
三十六、机动船进入大桥水域前,应鸣放声号一长声,下行机动船进入大桥水域前,除按《内河避碰规则》显示有关信号外,日间还应在桅杆横桁下端悬挂“T”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色环照灯一盏,过桥后即落旗或熄灯。
三十七、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视距不足1500米),禁止船舶通过大桥水域;风力达到六级,禁止船队通过大桥水域;遇到涨潮、水位急剧上涨或上游泄洪时,禁止船舶通过大桥水域。
三十八、船舶过桥前,发现大桥水域航道、航标等不正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通过。
三十九、装载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间通过大桥水域。
四十、通过大桥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使。
四十一、禁止船舶在大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内锚泊、试航、横越、捕捞及其他违法作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桥水域内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
四十二、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桥水域内增设码头及其他水上设施。
四十三、鉴于钱塘江大桥已于2005年3月被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正在向国务院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大桥正常的养修作业和结构加固外,其他未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待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由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大桥的整体原貌。
四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十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大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十七、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单位和个人,由文保机关按《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进行处罚。
四十八、大桥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九、本办法所称大桥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维护大桥和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通信、监控、交通安全、消防、照明、测量标志、给排水、界桩、隔离栅、输变电、管理、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专用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五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