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平园区管委会: 为加快实施构筑杭州湾经济发展带的总体战略,推进杭州经济开发区临平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开发建设,市政府决定,对园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现将园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体制的设置原则 (一)实行规范的财政体制模式。按照浙江省对我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模式,参照市对杭州经济开发区实行的体制模式,确定园区的财政体制。 (二)正确处理市、相关区与园区的财政关系。立足当前和长远,充分调动园区和相关区招商引资、培养财源的积极性。 (三)坚持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原则。合理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含体制补助)基数和增收分成比例,明确体制结算上解或补助的基本方式。 二、财政体制的内容 (一)建立独立的一级地方财政国库,独立核算园区地方财政收入。 (二)一般预算收入范围。 在园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地方分税制财政收入、地方专项收入、上划中央四税收入为园区财政收入。园区财政收入由园区财政局统计反映,入园区国库。 1、地方分税制财政收入:增值税25%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遗产和赠与税,行政性收费和其他收入。 2、上划中央四税收入:消费税,增值税的75%部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中央分成部分。 3、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为市本级收入,除增收上解省财政20%外,10%专项补助余杭区,70%专项补助园区。 4、教育费附加、排污费收入为余杭区收入,其中排污费收入的40%由余杭区财政专项用于园区的环保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的投入和对企业防治污染投入的补助、贴息。 (三)基金预算收入范围。 园区内按国家和省现行制度规定开征的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除农村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划入余杭区财政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外,其余均列入园区财政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以后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政府基金预算收入增项或减项均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执行。 (四)财政支出范围。 园区的财政支出与园区管委会的事权相适应。财政支出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园区财政的一般预算支出范围为: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主要是园区管委会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保补助)、公检法司支出(主要是提供给派驻机构的相关经费)、其他事业费支出、其他支出、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包括市容、环卫)的建设、维护以及专项支出等。 园区财政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范围与基金预算收入相对应。 (五)地方分税制分成收入分成比例。 园区地方分税制分成收入按照不同的投资主体实行不同的分成办法。 1、市本级和园区投资新建或招商入园的企业,地方分税制分成收入分成比例为省20%,市20%,园区50%,余杭区10%。 2、各城区投资新建或招商入园的企业,地方分税制分成收入分成比例为省20%,市20%,城区50%,余杭区10%。 3、市级搬迁入园企业所入库的地方分税制财政收入,以搬迁入园企业入园前一年上缴市财政的实绩为基数计算,其基数部分的80%返还市财政、20%留成给园区财政;增量部分上解省20%、上解市20%、园区50%、余杭区10%。 各城区搬迁入园企业所入库的地方分税制财政收入,以搬迁入园企业入园前一年上缴原所属区财政的实绩为基数计算,其基数部分全额返还企业原所属区财政;增量部分上解省20%、上解市20%、返还原所属区50%、余杭区10%。 4、在每一财政年度终了,由园区根据上述分成比例计算各利益主体应得的分成收入,并与之核对后,由市财政局以结算方式分配划转。预算内外资金均在年终进行上下财政体制结算时结清。 (六)上解基数与补助基数。 1、上解基数:园区上解基数目前为零,以后按照企业搬迁入园时上一年度财政收入实际存量数核定。 2、补助基数:为维持园区管委会各机构的正常运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开展,市财政每年专项补助园区工作经费1000万元,列入园区支出基数。 (七)园区内各项收入的缴库。 1、一般预算收入缴库。 (1)园区财政的一般预算收入解缴入园区国库; (2)园区内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解缴入市级国库; (3)园区内的排污费、教育费附加收入解缴入余杭区国库; (4)园区内的省级收入解缴入省国库; (5)园区内的中央收入解缴入中央国库。 2、基金预算收入解缴。 (1)园区内政府性基金收入除农村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和省、市专项政府性基金收入外,其余均解缴入园区财政基金专户; (2)园区内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解缴入余杭区财政基金专户; (3)园区内的省、市专项政府性基金收入分别解缴入省、市财政基金专户。 3、园区内各项预算外收入均解缴入园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三、对园区的扶持政策 从2004年起10年内,市本级财政从园区地方分税制财政收入分成所得,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园区开发和建设。 四、财政、税收管理 (一)园区实行独立的一级预算体制,并单独设立园区财政局作为一级独立的财政机构,其业务工作接受市财政局指导,人员、经费由园区管委会管理。园区财政预决算列入市财政预决算向市人代会报告并审议批准;园区财政的政策性退库由市国库直接办理。 (二)园区内各项税收由市国税和地税征收机构及农税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三)园区内划入余杭区财政收入范围随税收附征的基金、附加费等收入,均由市地税征收机构征收。 五、其他 园区财政体制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到2013年12月31日止,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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