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7〕32号文件和省政府、省军区浙政发〔1997〕25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拓宽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安置渠道,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搞好退役士兵上岗前的技术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逐步适应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的筹集 1、市、区政府应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1998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万元,各区财政也应分别安排专项资金5万元。下年度基数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拨款补足。 2、政府每年下达各系统、单位指令性安置指标。确实难以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经市劳动局、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缴纳安置保障金。每转移一名安置指标,向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缴纳3万元,划入安置保障金专户。属义务兵安置的指标,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将其保障金按50%的比例划拨给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并列入区安置保障金专户。 二、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的使用 1、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符合城镇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凡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不需政府安置的(安置部门不开具行政介绍信),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家长签名,经区、市安置部门审核批准,给予自谋职业者补助金。 2、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的补助金标准为每人8000元,评有残废等级的退役义务兵再增加2000元,分别由市、区安置办按各50%的比例从安置保障金中列支发给。 3、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1万元,由市安置办从市安置保障金中列支发给。 4、每年举办的全市退役军人招聘交流大会有关经费,在市安置保障金中开支。 5、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前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建立后,可根据退役士兵的要求,经区、市安置办公室批准,帮助组织职业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其培训经费的80%由市、区安置部门按各50%的比例从安置保障金中列支予以补贴,20%由退役士兵个人负担。 三、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的管理 1、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分别由市、区安置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每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结束后,市、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应分别向同级政府报告年度安置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市、区财政、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的财务管理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3、对截留、挪用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的单位,除责令退回款项外,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对该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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