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4-2478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1998〕10号 成文日期: 2014-06-19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政务督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4-06-19 11:26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杭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实现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积极探索为社会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等问题,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方法、新经验。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明确分管负责人,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布置任务,搞好协调,发挥整体功能,共同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应明确专门处室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处室应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考核。
  第八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并实施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或调研报告;
  (四)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五)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六)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七)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信息采编和报送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九)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和本地区、本部门领导交办的有关信息工作任务。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联系点是政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处室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根据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由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确定。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敢讲真话;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职能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法律知识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向本级或上级机关反映本地区、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和问题;
  (二)经领导同意,可优先阅查有关文件、资料,旁听重要会议;
  (三)可在本地区、本系统中进行调研和采访;
  (四)有权参加政务信息网络活动,阅查有关政务信息刊物;   
    (五)有权参加优秀信息员评比;
  (六)有义务向本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提供信息,保质保量地完成政务信息报送任务;
  (七)有义务按照本级机关或上级机关的要求,全面、客观地收集信息,及时、准确地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市政府信息员根据工作需要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推荐,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制发市政府信息员证,任期两年。期间如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其他情况需作调整的,由原推荐单位报市政府办公厅批准。

第四章 政务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应当着重反映以下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重要政务动态,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方法、新经验;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的内部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举措等;
  (四)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大研究成果;
  (五)对本级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有参考借鉴价值的国内外重要信息;
  (六)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等;
  (七)重要的社会动态、经济动态、科教动态、体改动态、群众思想动态以及群众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上级政府专门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
  (九)其他应当通过信息渠道反映的各类信息。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认真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准确无误。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对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的问题性、建议性信息,可将不同意见一并报送。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五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下级政府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部门对上级政府或部门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 凡涉及第十四条第(一)、(二)、(六)、(七)、(八)款的信息,均为必报信息,应及时、准确报送,不得贻误。
  第十八条 上级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应当适时向下级机关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为从事政务信息工作的人员提供充分了解、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必要条件和手段。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下级政府或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向上级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报送的信息,应经本级政府办公室或本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及重要信息需及时报送的,可在信息来源可靠、基本事实准确的基础上,说明情况,直接报送,同时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不重视政务信息工作,报送信息达不到上级或本级机关规定要求的,以及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或必报信息未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处(室)应充分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网络,及时通过市党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报送和接收政务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处(室)应逐步建立并完善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存储和管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