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4-2478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1996〕27号 成文日期: 2014-06-19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
转发市农经委关于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清产核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4-06-19 11:24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制订的《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清产核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 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日
    
                                                                       

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清产核资实施意见

杭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1995〕3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委〔1996〕23号)文件中有关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社” )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现对我市村社清产核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产核资总则
  (一)村社清产核资的指导思想
  清产核资是切实加强村社集体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以深化农村改 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为指针, 着眼于摸清村社集体资产的存量、构成、权属和分布状况,着眼于改进和完善村社 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办法,依法维护村社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其 保值增值,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社集体经济。
  (二)村社清产核资的原则
  1、坚持改革促发展的原则。通过清产核资,既要解决村社集体资产底子不清 、管理不严、资产被侵占流失等问题;又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改革,积极探索集 体资产保值增值的新路子,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增强村社集体经济的综合实力。
  2、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要始终紧紧依靠村社干部和广大社员群众,对全 部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对少数资 产管理混乱、农民反映强烈的村社,乡镇要派人帮助搞好村级财务清理,然后开展清产核资。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价 值真实可靠,在清产核资过程中,经严格报批手续,可适当采用市价与成本孰低、 加速折旧、坏帐损失核销等方法,从实际出发,如实加以处理。
  4、坚持自查自核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原则。清产 核资是一项面广量大的工作,必须依靠村社自身的力量进行清核,同时,为了保证 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清核的质量,县、乡农村经济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验收复核,检查和抽查应贯穿于清产核资的全过程。
  5、坚持清查核实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的原则。既要查清村社资产总量,明确权属关系,又要建章立制,切实加强管理。 通过清产核资工作,健全村社组织机构,明确集体资产管理主体,同时逐步形成包 括民主理财、审计监督、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为主要内容的有效监督机制。
  (三)村社清产核资的目标任务
  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应包括清查资产、界定产权、重估价值、核实资金、登记 产权、建章立制等六个方面,具体操作上可按清查核实资产、界定资产权属和办理 产权登记等三个重点环节分步进行。通过清产核资,达到以下要求:
  1、村社资产存量清楚、价值总量真实。
  2、产权界定明晰,把应属于村社集 体所有的资产都纳
入村社集体资产管理的范围。
  3、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各 项管理
制度,强化集体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4、促进村社集体资产的优化组合和闲 置资产的有效利 用,逐步提高集体资产的营运效益。
  (四)村社清产核资的工作步骤
  在一个村社范围内,要求大致花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集中精力完成清产核资任 务。具体可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1、建立工作班子。村社要建立清产核资小组;占有、 使用村社集体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清核小组或确定专人配合、协助村社具体开展清核工作。
  2、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3、进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业务培训,统 一清产核资的重要性认识,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掌握清产核资实务操作要点等。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根据本实施意见和上级有关清产核资的文件精神,按清 查核实资产、界定资产权属和办理产权登记等三个重点环节有序进行。
  第三阶段:验收阶段。清产核资结束后,县、乡农村经济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 企业、土地管理、财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组织抽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1、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 是否已经如期完成,有关
  需要审批、鉴证的手续是否齐备;
  2、资产清查是否全面彻底,帐实是否相符 ,各种闲置
  资产和积压物资是否得到及时处理;
  3、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各项应归集体所 有的资产是否都已纳入集体统一管理,集体资产的经营,监督管理责任有否落实;
  4、对资产盘盈、盘亏、资金损失和潜亏、挂帐等问题,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应处理;
  5、各类报表是否及时填报,数据是否准确 ,内容是否完整;
  6、村社组织机构和相应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经验收不合格的,要针对问题限期纠正。
  二、清查核实资产
  (一)资产清查核实的范围和对象
  村社资产清查核实的范围分三个层次:
  1、村社直接占有、使用的资产;
  2、村社所属的企业和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
  3、村社以外的其他单位占有、使用村社集体的资产。
  对前两个层次均要按资产的构成内容(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 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和土地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实。
  (二)资产清查核实的要求
  为保证资产清查核实工作能按预定目的顺利进行,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三个结合:
  1、实物盘点与帐务核对相结合。要本 着帐物结合的原则,首先以帐面数据为依据,核实盘点实有资产,查明帐面资产的 实物存量和盘盈、盘亏数量;其次,对有物无帐的帐外资产要结合原始凭证进行核 实登记。通过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的总量和管理状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2、数量清查与价值核实相结合。资产清查核实不仅包括资产数量 的清查,还包括资产价值的核实。既要清查实物的量,做到数据准确,还要核实实 物的质,如实反映各项资产的损失情况。对村社所属集体企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同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3、内部清理与查证核实相结合。在 对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进行清查时,要召集有关人员逐项查对,对有问题的项款 要采取发函或派专人前往等方式予以核实,做到笔笔有踪,项项落实。对各项投资 ,要通过双方核对确认的方法,清理原始投资及其增值部分,核实村社在所投资企 业单位的股权或者资本份额,把应属于村社集体所有的资产都纳入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三)资产清查核实的方法
  资产的清查核实工作,按先清查数量、后确认价值的方法进行。
  1、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全面盘点法计量。
  (2)固定资产需清查原值、净值 和已提折旧额。对盘盈、盘亏、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需查明原因后,单独列出清单,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帐务处理。
  2、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
  (1)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各项存货进行逐 项核对,清理查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2)存货一般以历史成本计值。对帐 面价值与市场价格背离较大的,可适当采用稳健性原则,即帐面成本大于市场价格 的,其差额应作为潜亏予以揭示,并提出处理意见,反之,则仍按帐面成本计值; 对积压物资和需报废、报损的物资,按帐面成本计值,并单独列出清单;对在产品 ,应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地予以计值,并与帐面数核对,差额部分查明原因作盘盈、盘亏处理。
  3、在建工程。主要核实其工程成本,并区别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属收 益性支出的费用,不能列入工程成本。对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项目,要及时办理转帐。
  4、应收帐款和发出商品。需全面查证核实,一般按帐面数计值。并本着“谁 经手、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组织催讨收回。对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 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能履行偿债义 务,确实不能收回的帐款,经村社认定并报乡镇农经管理站(或工办)审核同意后, 可以列为坏帐损失处理,但村社(含村属集体企业)对清出的逾期坏帐应采取帐销债 留,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索偿权利。
  5、现金和银行存款。采用实地盘点及与开户银行核对帐目的方法清查其实有数。对帐实不符的,经查明原因后按实际应有数计值。
  6、各类对外投资。要清理包括村社对企事业投资、对农户投资、对外投资、 农发基金有偿投资、有价证券和村社所属集体企业对外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首 先要逐年、逐项、逐个单位地清理核实村社对各有关单位(农户)实际的资金投入和 资产增值,包括按资产份额应分配的各项权益,并使村社帐面投资额与各相关单位 帐面实收资本金数额相一致。然后对村社所属集体企业对外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进行清理核实。
  7、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主要查明上述三项资产的实际价值,同 时注意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成本,一般按帐面数计值。
  8、土地、山林等资源性资产。采用全面清查法,按村、组所有权主体逐一登 记造册,一般暂不计算其价值。对企事业单位占用属于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 要在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的基础上落实有偿使用责任。对属于固定资产性质但未作固定资产入帐管理的农田水 利设施和经济林木等,经清理核实后按历史成本登记备案。
  9、负债项目。主要核实其真实性和实有数额,一般以帐面数计值,并列出借入款和应付款的债权人清单。
  三、界定资产权属
  (一)界定资产权属的原则
  1、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 权。既要维护村社集体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 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凡村社作为投资主体,在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仍享有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2、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有关政策 为依据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应体现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连续 性和协调性,对于村社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单位之间,要坚持“等价交换”、“有偿 使用”的原则,严格划清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财产关系。
  3、在产权界定过程中,本着“立足今后加强 管理,历史问题处理适度”的原则,确因历史等原因而手续不全、帐单不存的资产 ,可以事实为依据,经平等协商、公平公正地进行界定。
  4、对产权有争议或不清的资产,一时不能界定的,可作为待 界定资产,单独列表反映,由县(市)、区农村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清产核资后期,专门组织力量界定。
  (二)界定资产权属 的方法
  1、实业资产的产权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和省、市委有关 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进行界定:
  (1)村社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独资创办的集体企 业所拥有的实业资产,都属村社集体所有。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按政策规定量 化给本企业职工个人的股份,其终极财产处置权仍归村社集体所有,职工个人只享有分红收益权,而不享有终极所有权。
  (2)由村社等2个或2个以上投资 者共同出资形成的企业(联营企业或股份合作企业),其原始投资按照“谁投资、谁 所有”的原则,确定各投资方的投资所有额;对很难确定或确实无法确定投资者的 原始投资,原则上也界定为村社集体所有。企业历年积累增值和减免税、贷款技改 增值等形成的全部增值资产,按各出资者的原始投资比例计算确定其投资增值部分的所有权。
  (3)对创办之始村社集体和个人均未出资, 而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用借入资金投产创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历年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村社集体所有。
  (4)对那些完全由个人投资, 但挂村社集体企业牌子而村社又不承担责任的企业,在界定产权时,将历年的减免 税界定为村社集体所有,其余的增值资产可在村社与出资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分 享部分产权。对在偿还贷款时履行了
连带责任的,村社应予追索清偿或者经协商转为投资。
  2、土地资产的产权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具体按下列办法进行产权界定:
  (1)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 据国家法律和农村实际,分别界定为村社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自贯彻省委〔1987〕8号文件以来,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完善双 层经营体制过程中,一些地方已经由村社实际行使集体土地的发包权和集体资产经 营管理权,并且已经打破生产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进行承包土地调整的农用土地 的权属,可以根据尊重事实、协商一致的原则,经报批后界定为村社所有。
  (3)原集体土地已经被国家依法 征用的,其所有权已经依法转移,不再界定为集体所有;凡是尚未依法办理过征用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仍界定为乡、村或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
  (4)1987年1月20日《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公布以前,因兴办社队企 业(乡镇企业)而占用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198 4〕4号文件精神,除另有约定以外,可以分别界定为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1987年1月20日之后,因兴办集体企业或发展其他公 益事业的需要,乡镇使用村、组或村社使用了生产组土地的,凡已按土地管理法规 办理审批手续,并已处理好补偿政策的,可视作土地所有权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 的转移或让渡,原则上应界定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当时另有协议签订的除外。
  (6)村社集体所有的企业资产(含房屋、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合作经营或其他
经营时,其资产的集体所有权不变。
  (7)个体、私营企业依法使用集体所有 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的权属关系不变,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企业
只享有使用权。
  3、公益性(含非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确认。
  (1)由村社集体独资兴建的公益 事业(含非经营性)设施,界定为村社集体所有。
  (2)村社接受国家或上级部门资助(补助)或其他企业 、单位、个人赞助、馈赠所形成的社区性公益福利设施(含基础设施),应界定为村社集体所有。
  (3)以村社集体投资和农民投(集 )资为主建造的农村公共设施,其权属一般可界定为村社集体所有。
  四、办理资产登记,加强管理
  (一)产权登记的概念
  村社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 授权对依法应属于村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组织登记,出具所有权凭证,依法确认 村社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进行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是本次村社清产核资工作的 一个重要阶段,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依法保护和监管力度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产权登记的程 序
  1、村社根据资产清查核实和权属界定的初步结果,如实填报《农村集体资产 产权登记表》(资源性资产除外),并附有关文件、证件、报表等资料,由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农经委。
  2、各县(市)、区农经委对上报 的《登记表》进行认真审核,对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准予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3、村社根据已确认并登记的资产 分布结构和数量,对占有、使用其集体资产的企事业单位,核发统一印制的《农村 集体资产授权占用证书》,该证书是企事业单位对授予其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享有 占有、使用的法律凭证,核发时须经县、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审核鉴证。
  (三)加强管理,确保资产营 运效益
  1、进一步健全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强化村社对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地位 ,实行村社集体一级所有、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充分发挥村经 济合作社的职能作用和调动全体社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2、村社要逐步建立健全五项 管理制度,落实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一是资产投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 ,防止经营决策失误,堵塞资产流失漏洞;二是资产占用责任制度,落实占有、使 用村社集体资产单位的经营增值责任;三是资产核算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 工作,注重对村社所属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的检查考核;四是收益监缴和分配管理 制度,按时足额收交各种集体收益,严格支出,并进行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五是审计监督制度,包括对村社及其所属单位主要干部的离任审计、年终财务收支 决算和收益分配审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