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4-2478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1996〕9号 成文日期: 2014-06-19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城乡建设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
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在“两江一湖”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等三个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4-06-19 11:24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订的《关于在“两江一湖”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意见》、《关于“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界线界定工作的意见》、《关于编制“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分区规划纲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关于在“两江一湖”实施风景名胜区
建设管理规定的意见

  根据建设部《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落实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经研究,现就在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以下简称“两江一湖”)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的管理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所在各县(市)应建立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该联席会议由县(市)政府统一领导,计划、旅游、城建、土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审批。各县(市)政府在1996年4月底之前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报“两江一湖”办公室备案。
  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以下范围由县(市)联席会议审批:
  1、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沿江、湖岸200米以外地区。
  2、独立风景点范围以外地区。
  3、风景旅游点详细规划经过“两江一湖”办公室审查批准的。
  其余范围的建设项目由杭州市城乡建委和“两江一湖”办公室联合审批,加盖“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选址联合审批专用章或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
  三、自1996年5月1日起,在“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实行《风景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制度。
  《风景区建设项目审批书》报批程序为:
  属县(市)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选址报县(市)联席会议审批。报送“两江一湖”办公室备案。
  属杭州市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经县(市)联席会议审查批准后,由县(市)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两江一湖”办公室,由市城乡建委与“两江一湖”办公室联合审批。
  属部、省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由“两江一湖”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四、城镇规划区涉及到风景名胜区用地的建设项目,也须填报《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书》。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按本意见实施。


关于“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界线
界定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风景区界线界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景区及保护区范围界定工作是风景区总体规划深化和景区分区规划的基础,应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
  2、景区界定范围原则上按国务院批准的《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5大景区在各县(市)域内的景区部分及独立景点范围。凡景区涉及城镇范围的 ,原则上应考虑将城镇规划中的风景用地纳入景区范围,界线界定依据主要根据景区周围山脊线、山顶、高地等视线控制物,并根据各区段实际情况和各景区段功能确定。
  3、景区、独立景点保护区范围指景区及游览景点的外围地带,其范围根据景点功能及景观资源、景点开发程度和周围景观环境而定。
  4、本次风景区界线界定,除在文字上进行地形、地貌和范围的描述外,必须在万分之一地形图上标明界区,独立景点范围及外围保护区范围,并在重要地段立标建碑(立标建碑工作待范围拟定后另行布置)。
  5、各县(市)应在1996年6月底前完成各自辖区内的界线界定工作,工作成果报“两江一湖”办公室汇总后,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关于编制“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
分区规划纲要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研究,现就编制各景区分区规划纲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风景区分为5大景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域内景区的风景区的风景旅游资源特点,进行景区资源基本情况和开发利用条件的调查和评价。
  二、根据“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提出景区开发利用的规划目标以及景区规划的设想,编制规划纲要。
  三、景区资源调查必须附有万分之一风景资源现状图。
  四、各县(市)应在1996年8月底前完成景区规划纲要,工作成果上报“两江一湖”办公室汇总。
  五、“两江一湖”办公室根据各县(市)上报的景区分区规划纲要统一协调,负责编制景区分区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