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4-2478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10〕319号 成文日期: 2014-06-19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经贸管理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上市公司监管合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6-19 05:12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上市公司监管合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上市公司监管合作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杭州上市公司监管合作体系,加强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推进杭州证券强市和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6〕78号)及中国证监会杭州特派办(浙江证监局的前身)与杭州市政府签订的《上市公司合作监管备忘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内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加强证券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工作联系,共同培育合格市场主体,共同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共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共同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为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服务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内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质量提升与风险处置等工作以及拟上市公司(包括接受浙江证监局辅导及被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的辅导、培育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浙江证监局约见新上市公司高管时,邀请市金融办参加。双方共同研究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问题,敦促上市公司高管履行高管诚信守则,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建立社会责任报告等相关制度。
  (二)浙江证监局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邀请市金融办参加,并将检查结果、反馈意见和限期整改要求等事项通报给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协助浙江证监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敦促上市公司落实整改意见。
  (三)浙江证监局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激励及外地上市公司迁址进杭等事项进行审核或检查时,在不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有关情况通报市金融办。浙江证监局就拟上市公司辅导验收、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诚信等事项征求市金融办意见时,市金融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意见。
  (四)浙江证监局与市金融办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推进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等工作。市金融办根据地方政府工作部署,研究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优化上市公司的发展环境。
  (五)市金融办协助浙江证监局开展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参与企业的辅导验收工作。浙江证监局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协助市金融办开展上市培育对象的认定管理。双方要积极协作,加强拟上市公司培训工作,协助拟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指导拟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六)浙江证监局每半年将风险类上市公司名单及风险关注点等信息书面通报给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要加强对风险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调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并协助浙江证监局开展风险类上市公司走访调研,研究解决办法。
  (七)浙江证监局负责制定上市公司风险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当上市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媒体质疑等重大风险事项时,浙江证监局与市金融办组成上市公司应急联合工作组,加强对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处置上市公司风险工作的指导。需地方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配合的,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八)浙江证监局要及时查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当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或被立案稽查时,浙江证监局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市金融办和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
  (九)浙江证监局与市金融办联合开展上市公司高管培训,推进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促进上市公司高管综合素质的整体提升。对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高管,双方共同商请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大股东所在地政府,责成上市公司大股东按程序予以撤换。
  (十)浙江证监局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杭州地区从事企业上市及上市公司持续督导的指导和监管,发现违规从业和不诚信尽职的,及时通报市金融办,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十一)市金融办要加强调研工作,与浙江证监局联合开展重点课题调研,编写杭州上市公司年度发展报告等。
  四、措施保障
  (一)建立监管合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5月份由浙江证监局、市金融办联合召开,研究制定上市公司监管合作年度工作计划,相互通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情况,研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敦促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落实监管合作责任。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二处、市金融办证券期货处为杭州上市公司监管合作责任处室。责任处室负责联席会议确定工作事项的落实和监管合作的日常联络、协调及信息交流等工作。双方责任处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交流有关情况。同时,建立监管合作责任人制度,对重大监管合作事项,由责任处室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
  (三)加强监管合作信息共享。责任处室不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交流拟上市企业培育辅导、上市公司发展及地方资本市场建设的最新情况。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为对方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市金融办要加强与浙江上市公司协会的联系,畅通沟通渠道,支持协会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作自律管理的作用。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指监管合作内容,不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中国证监会法定监管权限内的事项。
  本办法由浙江证监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