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为规范我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资金(以下简称对口支援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对口支援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先行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口支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的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以及我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工作经费的管理。 (二)管理原则。 1.分级筹措,集中使用。援建资金由杭州市市、区两级财政分别筹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列入当年同级财政支出,并全部缴入市援建资金专户,由市财政部门管理拨付。 2.服务项目,总量控制。根据中央和省核定的我市援建资金使用量安排援建项目,加强资金计划与项目计划的衔接,保证项目投资总量不超过我市可用援建资金总量,确保援建资金足额保障我市的援建项目建设。 3.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口支援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和余缺调剂一律通过专户进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援建资金的筹集 (三)援建资金的来源。 2011年,援建资金筹措量按照杭州市市、区2010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扣除部分有专门用途的收入项目,下同)的0.5%进行筹集。2010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按2009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执行数增长10%确定。 2012-2015年,援建资金筹措量按照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情况确定。若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高于8%(含),当年筹集的援建资金量按8%递增;若低于8%,按照实际增长率递增;若出现负增长,除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外,按上年度援建资金量安排。 2016—2020年,援建资金筹集量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我市筹集的援建资金具体额度由省财政部门核定。各区财政筹集的援建资金具体额度由市财政部门核定。 (四)援建资金的筹集程序。 各区财政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前,根据市财政部门核定的援建资金额度,将当年筹集的援建资金缴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杭州市援建资金专户。我市的援建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管理。 (五)援建资金的调剂使用。 根据省财政部门的指令,我市筹集的援建资金可上缴省财政调剂用于其他项目。上缴省财政的调剂资金额度由省财政部门具体核定。我市上缴省财政的调剂资金不纳入市援建资金计划。 省财政从其他来源调剂给我市的援建资金统一纳入市援建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管理。 三、援建资金安排 (六)援建资金的使用范围。 1.购买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技术、项目监理等服务; 2.建设和改造居民住房; 3.建设道路、桥梁、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4.建设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5、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市场服务设施; 6.智力援助及物资设备器材援助; 7.上级确定的或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支援内容。 (七)援建资金计划的编制。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援建项目实施计划和上级部门核定的我市援建资金使用量,编制我市年度(批次)援建资金计划,援建资金计划应与援建项目规划相衔接,并统筹考虑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阿克苏市的实际需求。在援建资金计划编制前,市财政部门应当征求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和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对口支援办)的意见。 (八)援建资金计划的内容。 援建资金计划一般应当明确下列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本批资金计划金额,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内容。 (九)援建资金计划的调整。 根据援建项目实施情况,市财政部门可在征求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和市对口支援办意见的基础上对杭州市年度(批次)援建资金计划进行调整。 四、援建资金的使用 (十)建立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援建资金账户。 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在阿克苏市开立援建资金账户,杭州市向阿克苏市拨付的援建资金均应纳入该账户进行存储和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十一)援建资金的拨付。 1.杭州市年度(批次)援建资金计划下发后,由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领用申请,市财政部门在征求市对口支援办的意见后审定并拨付资金。 2.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提出资金领用申请,经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审核后,由其拨付援建资金。 (十二)援建项目的财务决算。 援建项目的财务决算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采用以下不同的方式: 1.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我市援建资金承担,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授权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编制批复,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决算后资产交付给阿克苏市。 2.阿克苏市组织实施、我市全额援建的项目,我市安排的援建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概算总额,如实际投资额超过项目概算总额的,超出部分由阿克苏市自筹解决;如实际投资额低于项目概算总额的,结余部分由我市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援建项目。其财务决算经阿克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授权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批复,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3.阿克苏市组织实施、我市给予资金适当补助的项目,其补助金额根据援建资金计划确定,其财务决算由阿克苏市财政部门批复,抄送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备案,并由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转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十三)代建管理费的确定。 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如采用代建制方式实施的,其代建管理费由市财政部门授权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结合援建工作的实际情况核定,核定的标准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十四)援建资金利息的处理。 市援建资金拨入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援建资金专户后产生的利息,全额留存该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我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的项目。 五、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的财务管理 (十五)工作经费。 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杭州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在阿克苏市开设基本账户对工作经费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工作经费与援建资金严格区分,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不得将援建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支出。 (十六)资产管理。 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应本着节俭和必需的原则,配置必要的办公和生活设施设备。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的资产管理参照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制度执行。 (十七)财务管理。 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应及时制定援建资金管理、工作经费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批等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对口支援资金管理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十八)对口支援资金报告制度。 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应建立对口支援资金收支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市对口支援办报告援建资金和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在每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市对口支援办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文字说明。 六、监督检查 (十九)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监督。 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应加强对我市对口支援资金的管理,明确职责,形成监督机制,确保我市对口支援资金规范使用。 (二十)财政监督。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我市对口支援资金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对口支援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妥善加以解决。 (二十一)审计和监察监督。 市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我市对口支援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对口支援资金足额筹措、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二十二)法律责任。 市财政部门、对口支援指挥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有关人员在对口支援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财政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出现截留、挪用对口支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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