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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时间:2014-06-19 04:35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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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预防因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中应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规划审批机关。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及分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按照《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要求执行。 需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划,应按照不同类别分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评价文件。具体按以下要求分类编写: (一)下列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 1.市级城市总体规划; (二)下列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含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规划); 三、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内容。 (1)规划内容概述; 2.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的环境资源制约因素分析;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单位及编制时间。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编制内容不同可实行分类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则上由国家环保部推荐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推荐单位承担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可由规划编制单位自行按规范要求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考虑到主城区内开发建设的高标准要求,其各单元控制性详规的环境保护篇章或说明原则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承担)。 四、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依法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编有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的各类规划,一般在规划方案会审时同步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特殊情况可由环保部门提出实行单独审查。 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年度规划计划,由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以及相关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参加(视情邀请),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关事宜。 前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