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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时间:2014-06-19 04:35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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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加强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加强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自2009年6月1日起,对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实行目录管理,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陆瑞芬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交通警察局局长赵野松,市工商局副局长蒋银海,市质监局副局长祝平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副局长董佑华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完善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工作机制,对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目录进行检验、审核和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落实其他有关工作。 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1.联合市工商局、质监局做好《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宣传贯彻工作。从2009年6月1日起,严格按照《通告》规定的技术标准,使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现场查验,核对车主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按规定办理有关上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通告》规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上牌。 (二)市工商局。 1.取缔无照经营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查处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企业的违法行为。 (三)市质监局。 1.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监管。严把生产企业许可证发证准入关,加强许可证证后监管,加大对无证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严格执行产品标准,提高产品质量。 三、目录管理工作程序 (一)申报时间。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被委托的销售企业填写《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目录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组织审核。 由目录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公安交警、工商、质监等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通告》规定的技术标准,现场对样车进行检测。 (四)目录发布。 经审查符合《通告》规定的技术标准的车辆品牌和型号列入《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生产企业或被委托的销售企业核发《目录证书》。《目录证书》上的品牌型号应与销售的品牌型号相对应,其复印件必须张贴悬挂在各销售网点,以便于消费者识别、购买。 第一批《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目录》在《杭州日报》公布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以后批次的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五)目录复核。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由生产企业或被委托的销售企业每2年提请复核一次;未按时提请复核的,取消列入目录资格,停止其生产、销售活动,不予上牌登记。 (六)申报和审验地点。 申报受理地点:建国中路小河下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非机动车管理所。 四、其他事项 从2009年6月1日起,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组织联合行动,严格按照《通告》要求,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