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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时间:2014-06-19 04:05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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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属雷暴活动多发地区,每年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雷击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日趋严重。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防雷重点单位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雷暴活动和雷击灾害呈频发和加重趋势。根据5年来全市雷击灾害情况统计,我市每年因雷击造成的伤亡人数为4—5人,并有大量现代化电子、电器设备遭雷击损坏(毁)。2008年,全市发生雷击灾害109起,造成3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51万元;造成供电故障25起、通信故障11起,引起火灾5起,影响工业制造业正常生产48起,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万元。从前期防雷安全检查的情况看,社会公众的防雷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普遍存在“雷电属于天灾、防不胜防”的错误观念和“雷击是小概率事件”的侥幸心理;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一些易遭受雷击并引发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的重点单位,较多地存在未落实防雷工程性措施、未建立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未编制防雷应急预案等问题。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防雷重点单位的管理,加大对防雷重点单位的预警服务、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其落实必要的防雷安全措施,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从而有效避免或减轻雷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点带面增强社会公众防雷安全意识,促进我市整体上防雷减灾能力的提高。 二、认真开展防雷重点单位的确定与公布工作 防雷重点对象是指遭雷击后易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场所、建筑物和设施,其责任主体单位为防雷重点单位。防雷重点对象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场所及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党政军机关办公大楼、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或建筑)和各类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建筑、设施)等。 防雷重点对象一般由责任主体单位自行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市或区(县、市)气象局复核并确定为防雷重点单位。对责任主体单位十分明确的防雷重点对象,可由市、区(县、市)气象局直接确定为防雷重点单位。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名单由市、区(县、市)气象局分批分次向社会公布,并视情适时予以调整。 三、切实抓好防雷重点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 防雷重点单位要根据《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的要求,建设安装防雷装置,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建立防雷装置建设、检测与维护档案,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预案,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人,按要求参加防雷安全工作会议和培训,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气象、安全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防雷重点单位的组织管理,及时组织开展行业(系统)防雷检查、检测,指导所属防雷重点单位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面向本行业(系统)的防雷安全知识普及工作。 市、区(县、市)气象局要加强防雷重点单位基础信息库建设,不断加强面向防雷重点单位的雷电预警服务和防雷安全措施技术指导,并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源头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防雷减灾知识的科普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动,积极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联动审批,配合把好防雷重点对象的行政许可关,并将防雷重点单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各有关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要及时指出并督促责任主体单位落实整改,对涉及防雷的违法违规案件,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